2024年3月29日发(作者:为什么不建议买uy125)
王辉与山东泺口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瑞丰旧车经纪商行等侵权
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1
【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5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继英
【审理法官】刘继英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辉;山东泺口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瑞丰旧车经纪商行;陈娥;陈昌;庞登波
【当事人】王辉山东泺口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瑞丰旧车经纪商行陈娥陈昌庞登波
【当事人-个人】王辉陈娥陈昌庞登波
【当事人-公司】山东泺口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瑞丰旧车经纪商行
【代理律师/律所】朱玉华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苗强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罗异山东舜泽律师
事务所;孟宪芝山东丰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玉华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苗强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罗异山东舜泽律师事
务所孟宪芝山东丰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玉华苗强罗异孟宪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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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山东丰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辉;庞登波
【被告】山东泺口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瑞丰旧车经纪商行;陈娥;陈昌
【本院观点】王辉明确以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故,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王辉就其从瑞
丰商行购买的鲁AR6L某某号车辆,曾于2019年以瑞丰商行构成欺诈为由向本院起诉(2017)
鲁0105民初2069号案件,要求瑞丰商行、明择公司、明杰公司三倍赔偿50.7万元,本院作
出一审判决,后二审维持原判。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合同侵权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驳回起诉维持原
判申请再审审判监督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综上,王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
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5 18:18:46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陈昌和陈
娥与本案欺诈事实存在实质性关联:陈昌是事故车辆的第一受让人,是王辉购买车辆前的实
际所有人,是交通事故的知情人,与宋永峰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陈娥为规避陈昌欺诈责
任将车辆过户至自己名下。二人不是(2017)鲁0105民初2069号案当事人,两案当事人不
同,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
条规定的重复起诉。王辉通过瑞丰商行购车,陈昌、陈娥、瑞丰商行共同实施欺诈行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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