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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7日发(作者:东风日产轩逸2013款报价图片)

车损险条款_保险_买车一条龙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

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

落;

(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

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五)载运保

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

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保

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

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车险计算器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

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

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 (五)自燃及不明原因火

灾; (六)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七)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八)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

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

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

征用、没收期间;

(四)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

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

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五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

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

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

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

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

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

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

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六条 下列损失

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的自然磨损、

朽蚀、电气机械故障;

(二)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玻璃(不包括

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车轮(包括

轮胎及轮毂)单独损坏;

(三)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

坏;

(四)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在全车

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或由于被盗窃、抢劫、抢夺未遂受

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

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新车车辆出厂时的

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七)市场价格变动造成

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所遭受的损失以及

发生的费用; (九)因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十)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十一)

保险车辆的损失中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

(十二)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以及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

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损失部分。 第七条

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 保险金额

定: (一)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

(二)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扣减

折旧部分; (三)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同类车辆新车购置价,超过

部分无效。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付时,应当向保险人

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

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通过交强

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四)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

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五)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

在道路发生的事故,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

具的证明;在其他场所发生的事故,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

具的证明;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

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

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

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

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

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

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

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

不超过30%

第十二条 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

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

任免赔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0%

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事

故责任免赔率为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

15%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

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违反法律法规中

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但违规装载并非保险事故发生原因

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

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六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

相应的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

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

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

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

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七条 本保险在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

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在保险合同

中列明。保险合同可约定绝对免赔额为零。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的,应当尽

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

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

偿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保险车辆的损失情况,保险人按以下规

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

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出险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

-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

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赔款=保

险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

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

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

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

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2.保险车辆的保

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

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

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

免赔额

(三)施救费用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保

险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

摊施救费用。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

施救费用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施救

财产总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

-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施

救费用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计算公式

为: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施救

财产总价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

-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第二十条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

碰撞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的,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

赔偿的金额,保险人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

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的残余

部分,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

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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