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2日发(作者:雷克萨斯lc500敞篷)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惠琳,*,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执行人:宝鸡佳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
陈仓区。
法定代表人:马斌,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惠琳与被执行人宝鸡佳驰汽车销售
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民事
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
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车辆损失135186.60元,承
担案件受理费1487元,案件执行费1950元。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
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被执
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
2、从2022年6月10日起,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査控
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登记、工商登
记、证券交易、机动车辆登记等相关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调查
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其名下有土地使用
权登记信息,但已被其他多家法院在先查封;调查中发现被执行
人已将位于陈仓区南环路的原标致4S店的场地出租给他人使用,
其租金已被其他案件执行中在先冻结。上述财产因在执行中发现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破产申请而未能轮候查
封和轮候提取租金。调查中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
财产线索。
3、2022年7月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宝鸡佳驰汽车销售
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东风标致牌机动车一辆、东风牌中型非载货专
项作业车一辆、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一辆均进行轮候查封,期限
二年(2022年7月8日至2024年7月7日),因上述车辆均暂不
符合处置条件,故未进行处置;对以上车辆、银行账户如需要续
冻结,申请执行人请提前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逾期不提
交申请,则视为不再申请继续冻结、查封。
4、2022年7月18日,本院传唤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
人应携带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及执行裁定书,及时向宝鸡市中级人
民法院民三庭就本案债权进行申报。
5、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
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以书面约谈形式告知了申请执
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
索。
综上,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
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惩戒,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将
调查情况和已进入破产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
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在破产程序中主张债权。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
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
定如下:
终结本院***********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
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连 煜
审 判 员 赵民权
审 判 员 李锁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韩 浩
书 记 员 杨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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