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9日发(作者:四座敞篷跑车前十名)

采购通则 P-1P11-B-10-003

汽车零部件和原材料

采购通则

(2010版)

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

二 0 一 0 年 十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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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六章第十七章目 录

总则

采购政策

开发管理

质量管理

包装与物流管理

订货、交付与服务

备件供货

结算与付款

保修期

产权管理

环境与安全管理

保密性

停产损失

产地证书

异议处理

期限与终止

补充协议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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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和原材料采购通则

第一章 总则

本通则尽可能详细地阐述了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以下简称东风乘用车)与向东风乘用车供应汽车零部件和原材料的供应商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本通则是东风乘用车与供应商签订的所有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包括附件的内容,均应得到供需双方的遵守和执行。

双方经协商可以对本文有关条款进行修改,但应在《产品开发与供货合同》或附加协议中详细注明所取代的条款以及更新的内容。

在供应商签署本通则之前,东风乘用车已通过电子文档的形式向供应商提交本通则,并征询其意见。供应商明确表示接受和遵守本文的全部条款。

本通则纸面文件一式两份,东风乘用车与供应商各持一份,以资证明。

东风乘用车采购部是管理本文件的归口单位,负责制(修)订与解释。

第二章 采购政策

第一条 东风乘用车致力于加快推进汽车零部件和材料的自主创新、本地化生产,践行战略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采购政策:

☆ 同步开发,集中采购,与供应商深度合作,缩短产品开发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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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块化设计,集成式采购,优化供应链管理,搭建供应商平台;

☆ 战略性合作,策略性外包,共担投资风险,共享发展成果;

☆ 目标成本管理贯穿整个采购活动的始终。

第二条 东风乘用车对供应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纳入东风乘用车管理的二级供应商实行“指定路线、指定价格”的双指定管理模式。

东风乘用车根据零部件特征,按照主要材料和关键加工工艺,把采购零部件分成若干个类别的零部件群,对每个类别的平台供应商实行“分类管理”。

东风乘用车依据QCDD评价结果对供应商实行“分级管理”,详见第三条。

东风乘用车根据工艺路线的划分,交付与结算对象的不同,将供应商分为一级供应商和二级供应商。一、二级供应商的制造与装配路线是东风乘用车指定的;其结算价格是东风乘用车指定的。东风乘用车对一、二级供应商实行“双指定”管理模式,并委托一级供应商对二级供应商进行要货、结算、品质、包装与物流等必要的管理工作。

东风乘用车对一级供应商结算、付款,一级供应商对二级供应商结算、付款。一级供应商需在接受东风乘用车结算、付款后,最迟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二级供应商结算、付款(一、二级供应商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东风乘用车依据《供应商QCDD评价管理办法》,分别建立并管理各个类别的平台供应商。初次入选的平台供应商依据QCDD评价的综合评分分级:60分以下为D级,60-70分为C级,70-80分为B级,80-100分为A级。

实现供货关系的供应商的级别是依据《供应商日常管理要领》每月综合评价的得分分数,其重点评价内容由量产前的设计开发与品质保证能力转到了量产后 第4页 共 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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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付绩效与持续改进。评价分数对应的等级同上,其中,纳入C级的供应商,应采取帮扶措施,D级供应商则应取消其平台供应商及供货资格。

第四条 平台供应商依据《供应商RFQ咨询函》自动享有新项目、新零件的竞标权;平台供应商可根据《东风乘用车战略供应商建设方策》升级为战略供应商;战略供应商是东风乘用车在某个关键零部件领域的唯一合作伙伴。

第五条 东风乘用车依据《供应商选择程序》选定开发与供货供应商,对于关键、重要的零部件,在达成目标成本的前提下,以QCDD评价得分最高者中标;对于一般零部件,以供应商中报价最低者中标。

第六条 新项目供应商选择时,供应商应向东风乘用车提供经东风乘用车认可的产品开发计划,该计划具有合约效力,供应商应对所承诺的产品开发计划的延迟承担相应责任,并受到双方签订的《产品开发与供货合同》条款的约束。

如果由于选定的新项目供应商没有遵守其产品开发计划进度、期限及品质要求,导致东风乘用车不得不继续使用较高成本的零部件装车时,东风乘用车将只能按照与供应商签定的《产品开发与供货合同》中规定的不同阶段逐步降低的零件价格进行结算。

第七条 对于关键、重要零部件(由技术、质量部门确定)的二级供应商,除了由一级供应商自主选择、东风乘用车“双指定”外,必要时,东风乘用车还有权与供应商联合选择二级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辅料、芯片、控制模块、连接器、模具、检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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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项目的供应商有责任深入开展对目标项目的研究开发、持续改善,发挥供应商的专业、专家性作用,以支持东风乘用车技术中心的设计开发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设计、开发、试制、试验等费用。

除了双方在《产品开发与供货合同》中约定的免费样件以外,东风乘用车对于ET(工程试制)、PT(试生产)等阶段的要货结算价格与SOP(量产)后价格原则上保持一致。

第九条 汇率

对于进口零部件因汇率变化而引起的产品价格变动,自《产品开发与供货合同》签订之日起,原则上汇率变化在±5%之内,产品价格不变。汇率变化超出±5%,超出部分由东风乘用车和供应商各承担50%。(外汇品种及基点以双方约定为准)

第十条 原材料成本

对于因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化而引起的产品价格变动,自《产品开发与供货合同》签订之日起,相对于基准价格,原材料价格变化在±30%之内,产品价格不变。原材料价格变化超出±30%,超出部分由东风乘用车和供应商各承担50%。(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关联采购文件的说明

采购部日常工作中使用的《采购件采用与更改通知书》是对车型明细变化、供应商配套路线变更的及时性说明和发布;《价格通知单》是在与供应商沟通后,对采购零部件最新执行价格的及时性说明和发布;《配套份额通知书》是对多家供应商之间配套份额分配的及时性说明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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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东风乘用车发布,供应商签署的《采购件采用与更改通知书》、《价格通知单》、《配套份额通知书》是对《产品开发与供货合同》的有效补充和更新,是其有效附件,与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 开发管理

第十二条 东风乘用车在产品设计构想阶段,产品开发平台需要与国内外行业内的先进企业开展技术交流活动,凡有意与东风乘用车发展业务合作关系的企业,在接受到东风乘用车采购部的邀请后,均应积极参加此项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东风乘用车发行的《供应商RFQ咨询函》包括四个方面的涵义,即一定设计构想下的设计开发方案,由此而产生的品质保证能力、包装方案,及产品成本和技术报价、商务报价。

根据《供应商RFQ咨询函》确定的供应商,该咨询函内容自动成为双方商务合同的一部分。供应商在参加竞标报价前,设计开发方案应得到技术中心认可。

第十四条 供应商应履行《产品开发与供货合同》及开发计划,严格履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并参照《ANPQP》的开发管理流程,确保东风乘用车新项目开发进度的需要。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进货检验

供应商交付货物时,每一批次的零部件应附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并向东风乘用车提供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检验项目、检验标准、频次不得低于经东风乘用车批准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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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乘用车拥有根据东风乘用车规定的产品标准对零部件进行检验的权利,并有权对供应商的相关场所和东风乘用车生产现场的零部件进行抽查检验和验证。当发现零部件存在着瑕疵或损伤时,或没有满足东风乘用车品质要求或第22条中规定的保证条件时,供应商应接受《索赔补偿程序》的管理和考核。

当东风乘用车拒绝接收或退还零部件时,供应商应按规定,在不得要求追加费用的情况下,立即将能够满足东风乘用车规格及第23条中规定的保证条件的替换零部件,转交给东风乘用车。

第十六条 委托零部件

东风乘用车在与下列各款中的任何一项情况相符时,应通过与供应商之间进行协商后,采用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向供应商提供制造和交付零部件时所必需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包装器材等(以下称“委托零部件”)。

(1)维持零部件的质量、功能或规格而需要时;

(2)具备其它正当理由时。

根据前项规定所提供的委托零部件的种类,应按下列各款的规定执行。

1,东风乘用车制造的、或从第三方采购后经由东风乘用车提供给供应商的委托零部件(以下称“直接委托零部件”);

2,东风乘用车从其指定的供货企业(以下称“二级供应商”)采购后,不经由东风乘用车而直接地提供给一级供应商的委托零部件(以下称“间接委托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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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需将委托零部件提供给供应商时,东风乘用车原则上应在安排零部件的手工装配之前,利用零部件计划书等文件将委托零部件的零部件代号、种类等通知供应商,双方应事先对数量、交货期等进行协商后,对此做出决定。但是,凡涉及间接委托零部件时,一级供应商都应与二级供应商之间,就间接委托零部件的交货期、交货地点等进行协商调整。

委托零部件由东风乘用车与一级供应商、二级供应商之间就合同签订,结算方式等进行协商决定。

第十七 条 委托零部件的检验

1,供应商在接收直接委托零部件时,应对直接委托零部件实施进货检验及验收的工作,并对进货检验和验收工作承担责任。此时,东风乘用车可以针对由供应商所实施的进货检验工作,通过与供应商之间进行协商后,指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等。

2,一级供应商应负责间接委托零部件的进货检验及验收工作,所实施的进货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等,需要与东风乘用车及二级供应商协商决定。

3,供应商在进货检验时,发现数量超额、短缺或不合格品的情况下,凡涉及直接委托零部件时,则将该内容通知东风乘用车;凡涉及间接委托零部件时,则可代东风乘用车直接要求二级供应商采取直接退货、更换货品等必要的措施,同时应将该内容通知东风乘用车。

第十八条 委托零部件的使用处理

供应商应妥善地使用处理委托零部件,并应在未得到东风乘用车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其使用于东风乘用车指定的使用目的以外的用途、或转让给第三方、或进行占有性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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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乘用车认为必要时,在双方认可下,无偿地对供应商现场的委托零部件进行盘存,双方对库存数量准确与否进行确认,并可在当其结果明确表明供应商违反前项规定给东风乘用车带来了损失时,要求供应商对此提供补偿。

除非另有规定,委托零部件的所有权归东风乘用车所有。委托零部件的风险责任承担,直接委托零部件应在其转交给供应商时,间接委托零部件应在由供应商对其进行验收时,立即由东风乘用车转移给供应商。

因供应商原因发生委托零部件损坏时,供应商应退还损坏的委托零部件原件,并向所有权人支付与委托零部件等值的货款;因供应商原因发生委托零部件丢失时,供应商应向所有权人支付三倍于委托零部件价值的货款,出现争议时以东风乘用车的判定为准。

第十九条 委托零部件不合格时的补偿

一级供应商经过验收后,若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委托零部件中存在着应归咎于东风乘用车或二级供应商之责任的不合格品时,经东风乘用车对质量和数量确认后,可以要求提供下列各款的补偿。

(1)提交替代品

一级供应商可就直接委托零部件要求东风乘用车提交替代品,并可就间接委托零部件要求二级供应商提交替代品。

(2)筛选和修理费

一级供应商可在筛选和修理不合格品时,对于直接委托零部件,要求东风乘用车支付其所需要的人工费等费用;对于间接委托零部件,向二级供应商发出筛选和修理不合格品的指示,或提出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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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索赔款的支付

东风乘用车在拥有收取由供应商支付的有偿提供零部件的货款等债权时,可以在对供应商的应付零部件货款中冲抵该债权。

东风乘用车有权决定从应付供应商货款中扣除双方共同确认的因供应商原因导致的零部件质量不合格、供货不及时而造成的相关一切损失的索赔金额;如用此方法仍不足以偿付上述索赔金额,则供应商应在东风乘用车提出索赔要求的三十天内付清剩余金额。

第二十一条 更改

东风乘用车可在任何时候更改下列各款中列举的事项。

1,东风乘用车规格;

2,包装或发货的方法

同时,在这种情况下,当供应商因价格、以及其他原因提出更改要求时,双方应针对该项更改进行协商。东风乘用车可以通过供应商或/和其供应商协作公司对上述1、2事项进行变更。

供应商在未得到东风乘用车事先书面通知或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零部件的设计或结构加以更改。

东风乘用车及其相关公司提供更新的东风乘用车图纸后,供应商应将旧的东风乘用车及其相关公司的全部图纸及时返还。

第二十二条 保证、投诉和索赔的补偿

供应商应保证零部件能够满足下列各款中规定的条件。

(1) 不得出现设计上、制造上(包括但不限于由于材料等原因)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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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必须具备足以面向市场提供产品图纸等所要求(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要求)的完善质量,并必须与零部件所规定之目的完全相符。

(3)必须严格执行东风乘用车规格(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不得设有任何担保权、不得有被查封或其他权利行使受限制的情形。

(5)必须严格执行可适用于零部件或装配该零部件的安全、排放等有关法规、制度、以及其它所有的法律规定。

(6)必须满足东风乘用车所规定的保修期的要求(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供应商提出、双方协商同意解除《产品开发与供货合同》,供应商在停止向东风乘用车提供零部件之前,根据东风乘用车的要求,供应商应支付保证金以保证能够支付用于第24和25条所规定的售后服务产生的费用、第43条所规定的私自销售零部件的处罚费用,保证金的支付标准为所提供零部件单件价值的100~200倍或5~20万元。在停供前最后一批次零部件的适用保修期(适用附件《索赔补偿程序》第4条的相关规定)满后180天内,东风乘用车将保证金的剩余部分退还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质量保证活动

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东风乘用车规定的质量管理标准《联合供应商指南》(ASG)的要求来开发和制造零部件,并应积极提交该质量管理标准中规定的须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表格及文件,同时,供应商必须持续地收集零部件投放市场后的质量状况,并在发现不符合东风乘用车规格的零部件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东风乘用车。

第二十四条 次品回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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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了由于零部件的原因而必须采取的检修服务活动、次品回收、整机召回等与此类似的处理措施(以下总称为“次品回收等”)之后,供应商应赔偿因此而致使东风乘用车和/或其相关公司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通知、更换零部件、运输费、劳务费、回购等所需要的费用)。并且,有关次品回收等的实施,应由东风乘用车来决定。

第二十五条 损失赔偿

供应商违反保证条件给东风乘用车和/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零部件更换费、拖运费、销售管理费、以及其它费用等,供应商应承担全面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投诉和索赔信息的公开

供应商在东风乘用车提出要求时,应迅速地向东风乘用车公开与零部件的质量或制造零部件之责任有关的投诉和索赔的记录,东风乘用车可以阅览和复制该记录。并且,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与零部件的质量、可靠性、性能、安全性、或与零部件有关的诉讼或投诉和索赔方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费用编制的报告书或分析结果。供应商应履行存档保管该记录、报告书及分析结果的义务,存档保管期限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但最低存档期限不少于十(10)年。

第二十七条 现场监查

东风乘用车为了对供应商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其它本通则中规定的供应商的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合理地提前发出通知后,即可在供应商的营业工作时间内的任何时候,进入供应商的设施现场,实施监查工作。

当东风乘用车认为由于供应商的责任,供应商所提供的零部件严重不符合或达不到东风乘用车规定的零部件交货不良率等品质标准时,东风乘用车通知供应商 第13页 共 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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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派必要的人员到供应商现场进行改善或督查,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资料费等)由供应商承担。

第五章 包装、物流管理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应承诺遵守东风乘用车的《包装管理办法》、《调达物流细则》及零部件供应商与物流供应商签署的《物流协议》,该细则和协议除了规定和明确了实物流和信息流在东风乘用车、物流供应商和零部件供应商之间的交换, 也保证了双方或三方在物流的各个方面(运输、容器、仓储优化、数据信息交流等)寻求共同发展。

东风乘用车倡导并积极推进集中调达物流工作,鼓励零部件供应商与实施调达物流的物流供应商合作双赢,实现互惠互利,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局面。

供应商在进入咨询后参加竞标报价前,应承诺已经清楚并完全接受《包装管理办法》,与SCM分部和/或物流供应商达成《物流协议》意向。

第二十九条 在执行汽车零部件和原材料订货合同时,如无特殊条款,供应商应当在其所在地建立适当的库存。采用送货制的供应商应该在武汉建立中间库存(完好的零件)。

供应商中间库存零部件的周转天数应与东风乘用车SCM分部商定。

东风乘用车保留不定期检查此库存的权利,并保留与供应商商定在供应商处储存毛坯件和半成品的数量所对应的周转天数的权利。

第三十条 物流的责任和行动

供应商在商务报价中应将运输费单列,零部件的总价格应该包含零部件到达东风乘用车工厂内卸货平台物流成本的价格。东风乘用车推行调达物流的零部 第14页 共 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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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其运输费用基准值由SCM分部与物流供应商确定,由送货制改为调达物流的,采购部负责核定并剥离供应商报价表中的运输费用。

对于出库结算、下线结算的零部件物流和仓储管理,统一由SCM分部及其委托管理的物流供应商,代表东风乘用车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级供应商负责工艺合件中二级供应商的物流和仓储管理,由SCM分部代表东风乘用车进行指导和监督。

供应商应承诺:持续关注零部件的包装优化,在满足品质要求的前提下,促进轻量化、可回收及标准化,以适应多品种混流生产的需要,避免重复投入并减少资源消耗,实现精益生产,促进节能减排;

供应商应承诺:持续推进实施第三方物流,控制风险,提高物流效率与质量,降低整个供应链的物流、信息流成本。

第六章 订货与交付管理

第三十一条 汽车零部件和材料采购通常采用开口合同格式,采购部在年度供货产品清单中,注明了合同的有效期限、零部件号、零部件名称、配套份额、价格和总金额等,并明确一定时期内预计的总需求量。具体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包装方式和交货数量等,根据东风乘用车SCM分部的要货通知确定。

汽车零部件和材料采购有时也采用闭口合同格式,在合同中注明零部件号、零部件名称、交货地点、价格、包装、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等。

第三十二条 东风乘用车SCM分部依据《零部件供应商供货管理办法》,负责订货合同的计划发布、接收、结算、考评等日常管理工作。

在ET(工程试制)阶段,初期试装样件的组织,采购部也有责任发布试装计划、接收试装件、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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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乘用车“双指定”的二级供应商,其日常管理由采购部负责,其订货合同主要由一级供应商发布并负责结算,在包装、物流及订货与交付方面,亦应接受SCM分部的专业指导与监督。(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订货合同上的交货时间是指货物到达合同指定地点的时间。

根据市场销售和生产的需要,经东风乘用车与供应商协商同意,可对订货合同和《物流协议》中预计的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进行调整。

供应商应按照东风乘用车SCM分部确认的时间和地点交货。

当该零部件实施取货制时,凡供应商已在东风乘用车工厂 50KM范围内设立仓库的;供应商应书面通知东风乘用车SCM分部,将该仓库点视为供应商交货点。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应当遵守订货合同上的包装要求,如包装箱的种类、每箱件数、供应商的名称、货物管理号、货物名称、条形编码、箱内的数量、到达厂的地址等。

对于气体或液体储罐还要求具有检定标识。

第三十五条 产品的每个包装都必须粘贴相应的标签,并与订货合同内容相符,详见东风乘用车发布的“包装标签”、“四联单”等表样。

第三十六条 东风乘用车的要货计划,应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供应商在探测到不能满足交货时间和数量要求的第一时间,需以书面形式通知东风乘用车SCM分部和/或采购部门。

在东风乘用车根据供应商的请求,调整了生产经营计划后,仍然由于交货不能满足需求而导致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供应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交货问题导致的责任考核,依照《零部件供应商供货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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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东风乘用车有权退回超出《要货通知》的计划数量,以及无《要货通知》的交货量,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事先经东风乘用车SCM分部和采购部门联合签批同意的交货量除外)

第三十八条 对于存在A、B点供货的供应商,当某家供应商发生交货延期12小时以上,可能导致东风乘用车生产经营计划失效的时候,东风乘用车有权调整《要货通知》,不受《配套份额通知书》的约束,并可对责任供应商提出考核。

第三十九条 交货时,在东风乘用车指定的接受点,由指定的人员进行数量和品质验收。

供应商在东风乘用车50KM范围内设有库存点,实行取货制的,货物交接时签收的数量,视为结算数量的有效凭证之一;供应商发货到东风乘用车中间库或工厂的,入库签收的数量被视为结算数量的有效凭证之一。

供应商整件封闭包装或采用过目知数器具盛放零部件的,货品交付与接收时,均应以供应商的标识数据为准,以提高物流的效率;如果物流供应商多次发现货品短缺,可组织采购部、SCM分部工作人员一起,单独对该零部件供应商进行交付数量抽查,数量短缺时,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补齐该批次零部件数量不足部分,并接受东风乘用车SCM分部相关管理细则的考核。

第四十条 供应商在约定地点完成交货后,还需要继续对零部件的内在品质和非明显的外在品质承担责任。

明显的外在品质:是指在验交货时,不需借助专用工具而仅通过目测即可发现瑕疵的品质问题;且在交货后还可能发生在物流或/和装配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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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明显的外在品质:是指在验交货时,不能通过目测而需借助专用工具才可发现瑕疵的品质问题。

内在品质问题:是指内在的设计/制造/材料缺陷等导致的品质问题。

供应商可以事先对可能发生在物流、装配过程中的明显外在品质问题进行报备,取得东风乘用车质量保证部和采购部的联合签批备案。此项行动将有利于质量保证部的品质责任判定,亦是采购部所鼓励和支持的。

东风乘用车质量保证部是判定包括明显外在品质问题责任单位的主管部门。

东风乘用车采购部有责任依据东风乘用车的采购政策,在发生可能的明显外在品质问题分歧时,维护供应商的合理利益。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在约定地点完成交货后,存在下列情形的,供应商应安排线边服务人员。

同步交货的颜色件;交货品质有瑕疵的零部件;在特定时期、特殊节点、东风乘用车有具体需求、经协商达成共识的特定供应商。

供应商派出的线边服务人员应遵守东风乘用车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着装、出入证、操作规范、保密要求等。

第七章 备件供货

第四十二条 供应商在提供装车零部件的同时,也应保证按备件订货计划提供备件和分解备件,按照SCM分部确认的时间和地点交货。备件规格和装车件一致时,按照统一价格结算(物流方式有差异时,以双方协商后下达的价格通知单为准);分解备件的结算价格以《价格通知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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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东风乘用车只提供功能图的总成或分总成,供应商应向东风乘用车提供零件构成明细表、分总成图纸等技术资料;零件发生变更时需提前通知东风乘用车;未通过生产件批准程序的,不得自行进行变更生产。

第四十三条 未获得东风乘用车的书面许可,供应商不能够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销售东风乘用车单独拥有或与供应商共同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备件。供货期间的索赔额度与停止供货时保证金的额度详见本文本第22条之规定。

第四十四条 供应商应同意东风乘用车在对外销售由其提供的备件时,可以更换该备件的外包装。且同意在更换的外包装上标识东风乘用车的商号、商标,以及东风乘用车被授权使用的商标、标识,及其他识别标记。

第四十五条 东风乘用车将根据供应商违反备件供货承诺的严重程度对供应商索赔、减少或取消供应商供货份额、直至取消供应商资格。

第四十六条 供应商应承诺在收到东风乘用车现生产车型停产后,继续保证不少于十年的备件供货。

第八章 结算与付款

第四十七条 货款的确认 东风乘用车对供应商的货款结算依据入库结算、出库结算、下线结算等具体情况,有多种结算方式。

第四十八条 结算数量的确认:根据零部件的属性差异,东风乘用车分别采取三种不同的结算数量确认方式。

1,入库结算;

2,出库结算;

3,下线结算;

结算数量以东风乘用车SAP系统结算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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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结算依据《东风乘用车采购付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供应商应及时向东风乘用车财务部门提供相关的法人证明、有关协议、对账函等资料。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东风乘用车采购部。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未经东风乘用车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应收款项转让给第三方或让第三方托收应收款项。

第五十条 东风乘用车有权拒付供货质量有缺陷和供货数量不足部分的货款,直至有质量缺陷的货物得到更换和补足数量不足部分为止。

第五十一条 东风乘用车有权从货款中扣除因产品质量缺陷、生产延误等原因造成的索赔金额。如账面金额不能付清上述索赔金额的,供应商应在三十天内付清剩余款项。

第五十二条 东风乘用车对主动停止供货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供应商,将冻结应付供应商的货款,并结合第22条之规定,核定供应商对其已装车的零部件(材料)或备件在保修期内的品质保证金。如账面金额不足,供应商应在三十天内付清剩余款项。

如两年内未发生品质问题,东风乘用车将向供应商退还冻结款项。

第九章 保修期

第五十三条 供应商承诺对所供产品外在的和/或内在的不合格(包括但不限于转包给分包方的产品不合格、以及东风乘用车及其用户因供应商的不合格而遇到的品质问题 )负责。

当探测到已发生的和/或将发生的产品品质问题,供应商应及时通知东风乘用车,以便联合控制损失程度,维护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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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任何第三方指控安装在东风乘用车所生产的汽车上有不合格的产品,导致了人身和/或财产损失、人身和/或财产受到威胁的,并因此向东风乘用车提出索赔和起诉的,东风乘用车应立即通知该供应商。供应商应积极参与调查、技术鉴定和技术仲裁,并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

产品品质责任完全是由供应商原因造成的,供应商应承担第三方提出的索赔,以及与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应遵守东风乘用车的保修规定,对未达到东风乘用车规定保修期的售后退换件,如确定是供应商产品品质问题,供应商应在接到东风乘用车发出的索赔清单三十天内赔偿相关的费用,索赔零部件费用为产品价格的1.64倍。赔偿金额按照《索赔补偿程序》执行。

东风乘用车有权决定直接从货款中进行扣除。除非在三十天内供应商提出了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些缺陷并非由供应商的原因造成的。

但因此而给东风乘用车造成的损失大于该赔偿金额的,供应商还应对该损失负责全面赔偿。

第五十六条 因没有遵守使用、维修或安装说明,使用处理不当,正常磨损,或因东风乘用车及第三方对产品进行了更改等而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保修范围。

第五十七条 东风乘用车依据服务站提供的用户索赔技术鉴定,向供应商进行追偿。供应商如有异议须在三十天内向东风乘用车质量部门提出申诉,质量部门依据有关程序进行调查仲裁。

第五十八条 新车保修期:

--出租车(新车):自购车之日起1年或行驶10万公里(以先达到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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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出租车(新车):3年或6万公里(以先达到者为限)。

《产品开发与供货合同》和/或附加协议中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十章 产权管理

第五十九条 供应商在为东风乘用车设计开发汽车零部件产品之前,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与专利技术,供应商自然拥有其所有权与使用权;被应用到交付给东风乘用车公司产品中的部分,东风乘用车公司自动拥有使用权;供应商在为东风乘用车设计开发汽车零部件产品期间,基于东风乘用车技术图纸、产品定义、数模与数据等基础上产生的专利技术与知识产权,其所有权与使用权归东风乘用车所有。包含但不限于图纸、产品定义、工具及工装等。

《产品开发与供货合同》和/或附加协议中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 未得到东风乘用车的书面认可,供应商不得利用东风乘用车的图纸、工装、模型等技术为第三方生产零件。否则,东风乘用车将视之为根本性违约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供应商承诺保证所供应产品不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若发生侵权纠纷的,由供应商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供应商保证东风乘用车不因此遭受到任何第三方的追诉或索赔;对于因此而给东风乘用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由供应商承担全面赔偿责任。

没有东风乘用车的书面同意,工装不得有任何更改或使用场地的转移。

第六十一条 知识产权属于东风乘用车所有的图纸及标准,供应商只有产品设计更改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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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对于供应商旨在力求增强产品的可靠性,降低成本简化零件,或为了改善零部件品质而提出的更改建议,经东风乘用车评审认可后,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更改手续。

第十一章 安全与环境管理

第六十三条 供应商进入东风乘用车的生产现场时,应按照东风乘用车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根据ISO14001、OHSAS18001的标准要求,以及东风乘用车《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规定,由东风乘用车采购部代表东风乘用车对供应商的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

对于没有按照整改意见改善自身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企业,东风乘用车有权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第六十五条 供应商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并遵守东风乘用车相关的程序文件要求。

第六十六条 供应商除应减少向东风乘用车提供的产品给东风乘用车带来的环境负面影响外,还应减少供应商的其它产品给供应商自身的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六十七条 对于东风乘用车所采购的危险品、化学品,供应商必须填写带有中文的《材料安全数据表》,并不得迟于交货日期向东风乘用车提交。

供应商应在CAMDS(中国汽车材料数据系统)或IMDS(国际材料数据系统)中,就汽车零部件“两率一单”(即材料的“回收利用率”、“再利用率”、“禁限用物质清单”)按标准要求进行填报,支撑东风乘用车新项目的开发管理工作。

第十二章 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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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东风乘用车承诺向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规格和技术要求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遵守有关专利、许可证、商标和注册样品等的法律规定,拒绝第三方在任何一地向供应商索取有关东风乘用车的产品、资料等方面的要求。否则,由此而引起的诉讼,供应商应参加诉讼,并站在东风乘用车的立场上,负责诉讼的辩护。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民事赔偿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用、甚至因此遭受刑事处罚所受损失等,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第六十九条 供应商应签订保密协议,对东风乘用车提供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包括但不限于双方之间的协议、技术资料等信息;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以免所获信息泄露。供应商已经或将要掌握的东风乘用车的图纸资料、模型和样品等,是东风乘用车的专有财产或有权使用的财产。

东风乘用车承诺对供应商提交的采购件技术资料、商务资料进行保密。

第七十条 未经东风乘用车书面同意,供应商在供货关系存续期间以及供货关系因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之后不得将东风乘用车的任何技术资料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东风乘用车有权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要求供应商给予赔偿。

第七十一条 东风乘用车的订货合同是保密的,不论以何种形式、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被直接或间接地公诸于众。

第十三章 停产损失

第七十二条 除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水灾等(如有也应及时通知东风乘用车)外,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供货延误,或严重品质问题而引起东风乘用车停产的,供应商应全面赔偿由此引起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第十四章 产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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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根据现行商务协议,供应商应按照东风乘用车的要求,提交必需的产地证书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采购通则及其附件的所有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本通则所引起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双方发生分歧,不能协商解决而形成诉讼的,由本通则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通则签订地为湖北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十六章 期限与终止

第七十五条 本采购通则从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合同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解除《产品开发与供货合同》止。期间双方重新签订新版《采购通则》,则本文本自动废止。

第十七章 补充协议

第七十六条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采购通则》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可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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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采购通则的附件包括:

《供应商日常管理要领》

《零部件包装管理办法》

《零部件供应商供货管理办法》

《采购付款管理办法》

《索赔补偿程序》

《供应商QCDD评价管理办法》

《供应商RFQ咨询函》

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 供应商: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公章(合同章): 公章(合同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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