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日发(作者:保时捷卡宴gts报价)

涿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涿公(涿)行罚决字〔2022〕

067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涿公(涿)行罚决字〔2022〕067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

正)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0

【处罚日期】2022.07.01

【处罚机关】涿鹿县公安局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涿鹿镇派出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涿鹿县

【处罚对象】叶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8.03 15:42:56

涿鹿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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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涿公(涿)行罚决字〔2022〕0671号

被处罚人叶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xxxxx村xxx号现住址:涿鹿镇旺泰

西区4-1-1201室。

现查明:2022年06月20日01时06分,在旺泰西区x号楼xx元楼下叶xx酒后与妻子

丁xx因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叶xx使用拳头将停在一旁车位里的一辆大众途观L

汽车前机器盖砸坏。车主牛xx报警,民警到场后在处置警情过程中叶xx一直辱骂牛

xx,出警民警多次警告叶xx,叶xx不听民警警告仍辱骂牛xx并冲上前与牛xx朋友发生

肢体冲突被民警控制住,在民警将叶xx带离现场过程中,叶xx仍不配合民警工作。

以上事实有叶xx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叶xx

警告。

执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涿鹿县公安局或涿鹿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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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涿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涿鹿镇派出所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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