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8日发(作者:名车排行榜前三十位)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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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无锡利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锡通村(无锡市锡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朱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威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软件研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群。

被申请人:王群,*,197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申请人无锡利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威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群价值8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威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群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徐吉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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