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0日发(作者:15万以内的七座车排行榜)

汽车漆面镀膜剂良好生产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漆面镀膜剂生产的组织机构与人员、厂房、设施、设备、卫生管理、物料管理、生产管理及质量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汽车漆面镀膜剂(以下简称“镀膜剂”)的生产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 500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汽车漆面镀膜剂 automotive paint coating agent

喷洒于汽车漆面上,可提高车漆亮度、光滑度,并具有防尘、防划等效果的产品。

4 组织机构与人员

组织机构

4.1.1 生产企业应建立与镀膜剂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规定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和相互关系。

4.1.2 生产企业应配备与其生产的镀膜剂相适应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1.3 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镀膜剂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受企业质量负责人直接领导,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其生产的镀膜剂相适应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质量负责人和检验人员;质量管理部门应对产品质量问题有否定权。

4.1.4 企业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应互相兼任。

人员

4.2.1 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3年以上镀膜剂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相关工作经历 。

4.2.2 生产企业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及3年以上相关工作实践经历,以

及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4.2.3 从事镀膜剂质量检验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以及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经培训合格上岗。

培训与考核

4.3.1 生产企业应建立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培训计划应与生产企业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

4.3.2 从事镀膜剂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上岗。

4.3.3 企业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和生产线操作工人的教育、培训、相关的授权、能力、技能和经验的记录,并建立个人技术档案。

5 厂房

选址

厂房的选址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以及污染环境的风险。

设计与布局

5.2.1 生产企业新建、扩建、改建时应按GBZ 1进行选址、设计、建设。

5.2.2 厂区应按行政、生产、辅助、仓贮和生活等划区布局。人员通道及物料运输通道走向布局合理,仓库、检验室应与生产车间相隔离。有安全隐患或有毒有害区域应集中单独布置,应设置消烟除尘设施,贮煤场地应远离生产车间。

5.2.3 厂房或仓库与设施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设备安置、清洗、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能有序存放原辅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

5.2.4 车间设置应包括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更衣室及洗手室、厕所和其他为生产服务所设置的必需场所。更衣室及洗手室应设置在员工进入车间的入口处。

5.2.5 车间应分别设置人员通道及物料运输通道,各通道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如门帘、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机等),通向外界的管路、门窗和通风道四周的空隙完全充填,所有窗户、通风口和风机开口均应装上防护网。清洁区入口应分别设有人员和物料的净化设施。

5.2.6 有异味、气体(蒸汽及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产生的区域,应当有适当的排除、收集或控制装置。

5.2.7 准清洁区及清洁区应相对密闭,并设有空气处理装置设施。不同清洁区之间人员通道和物料运输通道应有缓冲室。

5.2.8 洁净厂房的设计与建造应符合GB 50073的要求。

6 设施

供水设施

6.1.1 地下水源应与污染源保持足够的距离,以防污染。

6.1.2 生产用水与其他不与产品接触的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路系统应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不应有逆流或相互交叉,明确标识以便区分。

6.1.3 与水直接接触的设施、管道、器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1.4 水质、水压、流量等指标满足正常生产所需,应有防止盲管、虹吸和回流的措施。

6.1.5 供水设施出入口应设置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动物及其他有害物质进入。

排水设施

6.2.1 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应适应生产的需要,保证生产、清洁用水不受污染。

6.2.2 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等装置,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

6.2.3 室内排水的流向应由清洁程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且应有防止逆流的设计。

6.2.4 排水系统应有坡度、保持通畅、便于清洗,排水沟的侧面和底面接合处应有一定弧度,曲率半径应不小于3 cm。

6.2.5 排水系统内及下方不应有其他管路。

6.2.6 排水出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

6.2.7 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或经其他适当方式处理,以符合GB 8978的规定。

供电设施

生产供电系统应采取双回路供电或双电源配电等措施。

照明设施

6.4.1 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光源应使产品呈现真实的颜色。

6.4.2 照明设施不应安装在产品暴露的正上方,否则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以防止破裂时污染产品。

通风设施

6.5.1 一般作业区应有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准清洁区及清洁区应安装空气调节设施,有效控制生产环境的粉尘、温度和湿度,保持空气新鲜。

6.5.2 厂房内的空气调节、进排气或使用风扇时,其空气流向应由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

6.5.3 应合理设置进气口位置,进气口与排气口和户外垃圾存放装置等污染源保持适宜的距离和角度。进气口应距地面2 m以上,并设有空气过滤设备。进、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的网罩,防止有害动物侵入。通风排气设施应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

6.5.4 若生产过程需要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或更换。

6.5.5 根据生产需要,必要时应安装除尘设施。

更衣室

6.6.1 必要时可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应男女分设,靠近洗手设施。其大小与生产人员 数量相适应,更衣室内照明、通风良好。

6.6.2 更衣室内应有足够的储衣柜、鞋架,并有供生产人员自检用的穿衣镜。

仓储设施

6.7.1 仓库的面积应具有与所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按功能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

6.7.2 仓库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地面平整,不起尘。

6.7.3 仓库应设有防烟雾、防灰尘、防火等设施,同时还应通风、干燥。

6.7.4 必要时应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并对温、湿度进行监控。

6.7.5 仓库内贮存物品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的搬运。

废弃物排放设施

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放置在指定的区域,不使用时应立即关闭。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

7 设备

生产设备

7.1.1 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各个设备的能力应能相互配合,使生产作业顺畅进行。

7.1.2 生产设备排列应有序,使生产作业顺畅进行,各个设备的能力应能相互配合。

7.1.3 用于测定、控制或记录的测量器和记录仪,应能充分发挥其功能且应准确,并定期校正。

7.1.4 用于产品、清洁产品接触面或设备的压缩空气或其他气体应经过滤净化处理,以防止造成间接污染。

材质

7.2.1 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酸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并应易于清洁和保养。

7.2.2 设备、工器具等与产品接触的表面应使用光滑、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的材料制成,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不会与产品、清洁剂等发生反应,并应保持完好无损。

设计

7.3.1 所有生产设备应从设计和结构上避免零件、金属碎屑、润滑油、或其他污染因 素混入产品,并应易于清洁、易于检查和维护。

7.3.2 设备应不留空隙地固定在墙壁或地板上,或在安装时与地面和墙壁间保留足够空间,以便清洁和维护。

7.3.3 与产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

7.3.4 设计应简单,且为易排水、易于保持干燥的构造。

7.3.5 储存、运输及加工系统的设计与制造应易于使其维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品质管理设备

7.4.1 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化验室。

7.4.2 应依原辅材料、半成品及产品检验的需要配置适当的检验仪器、设备。用于生产及检验、试验的仪器、装置、仪表、量具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校验要求,有相应的合格标志。

7.4.3 用于测定、控制或记录的监视器和记录仪,应能充分保证数据输入的准确性和数据处理的正确性。定期检查数据的准确性、可访问性、耐久性。并采用物理或电子方法保证数据安全。

7.4.4 工厂应有足够的检验设备供例行的质量检验和原辅料、半成品及成品的卫生质量检验所需。必要时可委托具权威性的研究和检验机构代为检验本身无法检测的项目。

7.4.5 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设备都应定期校正。

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7.5.1 应建立设备维修或维护管理制度,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定期维护,并做好记录。

7.5.2 设备的维修或维护不应该对产品安全带来风险。

7.5.3 维修或维护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清洗和用前检查。

校准

7.6.1 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应定期维护、校准,检测记录应妥善保存。

7.6.2 校准合格标志应贴在相应的计量仪器上,并良好保存至下次检查。

8 卫生管理

基本要求

8.1.1 生产企业应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并由专人负责。

8.1.2 生产企业应制定厂区、车间、设备、容器及岗位等清洁规程,内容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并按其要求实施。

厂区环境卫生管理

8.2.1

8.2.2

8.2.3

8.2.4

厂区应保持整洁,道路打扫干净,不起尘;绿化带及草坪定期修剪,保证干净。

各种废弃物根据其性质分类集中,定点堆放,及时清理。

厂区内排水系统应保持通畅,不应有污泥淤积。

厕所应每日打扫冲洗干净,保持内外墙壁卫生。

厂房设施卫生管理

8.3.1 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厂房屋顶、天花板、地面及墙壁有破损时应立即加以修补。

8.3.2 生产区域内的地面、墙壁、天花板及建筑中的横梁、架构、灯具、管道等应无挂尘、无积水、无霉斑和无异味,任何碎屑和溅洒的液体应立即清扫干净;废料、垃圾等应随时处理。

8.3.3 机器设备及生产用具在生产后应彻底清洁并确保没有洗涤剂残留。清洗的方法和程序应固定、安全、有效。重新开机前及一切必要的时候,应及时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清洗。

8.3.4 与产品接触的设备及用具的清洗用水应经过处理,确保无泥沙、异物。

8.3.5 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应定期进行空气消毒。

8.3.6 已清洗过的可移动设备和生产用具,应放在能防止其产品接触面再受污染的适当场所,保持适用状态。用于清扫、清洗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8.3.7 生产作业区内不应堆放与该区生产无关的物品,不应堆放非即将使用的物料。

8.3.8 生产中产生的气体,应以有效设施导至厂外;生产过程中不应进行电焊、切割、打磨等工作。

工作服管理

8.4.1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生产工艺的要求配备专用的工作服,工作服应包括工作衣、裤、发帽、鞋、靴等,必要时可配备口罩、手套等。

8.4.2 工作服的设计、选材和制作应适应不同作业区的要求,降低交叉污染的风险,满足卫生的要求,工作服应充分覆盖,以确保如头发、汗水和不牢固的部件等不会污染原料、产品和产品接触面。

8.4.3 应制定工作服清洗保洁制度,对工作服的清洗、保管、更换进行管理。

8.4.4 工作服应按用途、使用范围分别进行管理,用于洁净区的工作服、帽、鞋等应严格清洗、消毒,每日更换,并且只允许在洁净区内穿用,不应带出区外。

有毒有害物管理

8.5.1 应制定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制度,从采购、使用、贮存到废弃的进行全过程管理并有详细记录。

8.5.2 应有固定包装,并在明显处标示,贮存于专门库房或柜橱内,加锁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8.5.3 使用时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按照使用方法使用,用完的包装物、容器应及时收回送资质单位处理。

8.5.4 生产车间严禁存放有毒物,车间内部使用的清洁用品,应设专区或专柜存放,并明确标示,有专人负责管理。

废弃物的管理

8.6.1 应在适当位置放置不透水、易清洗消毒、加盖或密封的废弃物容器,并有明显的标识。

8.6.2 车间的废弃物应按班次及时清除,运到指定地点加以处理。废弃物容器、运送车辆和废弃物临时存放场所应及时进行清理。

8.6.3 废弃物应分类,危险废弃物应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对其进行处理。

9 物料管理

应当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明确供应商选择或变更、质量评审、批准程序,并与主要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

应当制定物料接收、取样、检验、判定、审核放行、贮存、领用等管理制度。

物料的外包装应当有标签,提供本批次的检验报告单。

物料进厂应编制唯一的物料代码。该代码应一直延用至生产记录,便于事后追溯。

物料贮存场所应干净、干燥、通风良好,按待检、合格、不合格分区离地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应逐批次对物料进行鉴别和质量检验,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不合格物料应按程序进行处理。

应按品种、包装形式、生产日期或批次分开存放,使用应按照入库的时间顺序整理好,先入库的原料及成品先出库。对不合格或过期物料应加以标识并及时处理。

物料投入使用前应目测检查。

10 生产管理

生产管理文件

10.1.1 应制定生产工艺规程,规定产品配方及所用原辅料、包装材料、产品的质量标准,标准生产操作程序,关键工序的质量监控点的控制方法与标准,包装操作的要求。

10.1.2 应制定岗位标准操作规程对生产的主要工序规定具体操作要求,明确各车间、工序和个人的岗位职责。

10.1.3 应制定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对产品质量进行追溯和复核。

原辅料的领用

10.2.1 投产的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并检查。过期的原辅料不允许使用。

10.2.2 原辅料进入生产区,应从物料通道进入。进入洁净厂房、车间的物料应除去外包装,若外包装脱不掉则要擦洗干净或换成室内包装。

生产过程管理

10.3.1 产品配料前需检查设备、工具、容器是否符合标准,生产介质是否符合工艺要求。

10.3.2 按生产指令领取原辅料,根据配方正确计算、称量和投料,并经双人复核,记录完整。

10.3.3 接触产品的管道、阀门和过滤器系统及软管、跨接管等临时设备在使用前、后应彻底清洁,并彻底灭菌,空气过滤器应定期灭菌和更换。

10.3.4 生产操作应衔接合理,传递快捷、方便。原料处理、中间产品加工、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清洁成品包装和检验等工序应分开设置。同一车间不应同时生产不同的产品,不同工序的容器应有明显标记,不应混用。

10.3.5 生产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一般生产区与洁净区的不同要求,搞好个人卫生。因调换工作岗位有可能导致产品污染时,应更换工作服、鞋、帽。

10.3.6 加工过程应严格控制如时间、温度、压力、流速等理化条件及加工条件。

10.3.7 生产过程中,每个操作间、主要设备、物料、产品应使用标识管理。

10.3.8 各项工艺操作应在符合工艺要求的良好状态下进行,并定期对生产设备清洗和维护。

10.3.9 应采取如筛网、捕集器、磁铁、电子金属检查器等有效措施防止金属或其他外来杂物混入产品中。

包装和贴签管理

10.4.1 应保证包装材料和使用标签的正确性。

10.4.2 包装材料和标签应由专人保管,每批成品标签凭指令发放、领用,销毁的包装材料应有记录。

10.4.3 贴标签时应随时抽查印字或贴签质量。印字应清晰、正确,标签应贴正、贴牢。

10.4.4 对废弃或不正确的包装和标签进行适当的处理,以确保不会用于以后的包装和贴签操作。

10.4.5 因包装过程产生异常情况而需要再包装和再贴标的,应在质量控制人员同意情况下,进行再包装和再贴签操作。

贮存与运输

10.5.1 原料及成品不宜露天存放。

10.5.2 仓库应有接收、发放检查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按照入库的时间顺序整理好,先入库的原料及成品先出库,出入库和运输应有详细记录。

10.5.3 应按品种、包装形式、生产日期或批号分别贮存,并加明显标志,标明检验状态,并划分区域放置,检验不合格产品,应隔离放置并及时处理。

10.5.4 贮存、运输和装卸产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10.5.5 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光直射、雨淋、显著的温湿度变化和剧烈撞击等,防止产品受到不良影响。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和运输。

11 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体系

11.1.1 应建立《质量手册》或同等文件,涵盖实施质量管理和控制产品质量要求的所有要素并建立完整的程序来规范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并监控其运行的有效性。

11.1.2 应按照策划的时间间隔进行内部审核,建立由各级管理层组成的审核组,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

定期的检查,确保得到有效实施和更新。

11.1.3 最高管理层应通过管理评审来履行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职责,确保该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得以持续改进。

质量标准

11.2.1 应制定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规定产品的规格、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并根据相关的国家标准、法律法规的变化定期进行更新。

11.2.2 检验方法原则上应以国家标准方法为准,如用非国家标准方法检验时应定期与标准方法核对。

物料

11.3.1 物料应从经评审合格的供应商处采购,进货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11.3.2 按标准逐批对物料进行鉴别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按照物料入库的时间顺序整理好,先入库的原辅材料先出库。

11.3.3 经判定拒收的物料应予以标示,专门存放并及时处理。

11.3.4 根据物料的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存放场所。有特别贮存条件的物料,应能对其贮存条件进行控制并做好记录。

11.3.5 对贮存时间较长,质量有可能发生变化的物料,在使用前应抽样检验确认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不应投入生产。

过程质量管理

11.4.1 产品的生产和包装应严格执行生产操作规程,配方及工艺条件不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11.4.2 可采用危害分析及关键点控制(HACCP)、失败模式效果分析(FMEA)等工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关键控制点进行监控。

11.4.3 对生产过程中的中间产品进行抽检,不合格中间产品不应进入下一道工序,并进行有效的识别和控制,以防未经允许而被使用。

11.4.4 定期对关键工序的环境的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等指标进行监测并记录。

11.4.5 对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迅速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并加以纠正。

成品质量管理

11.5.1 应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合理划分生产批次,采用产品批号等方式进行标识,确保产品从原料采购到成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能进行有效追溯。

11.5.2 成品应按生产数量的5%逐批抽取样品,出厂检验项目为pH值、透明度、耐腐蚀性、耐酸碱性、硬度。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应出厂,不合格品处理应有记录。

11.5.3 成品应按品种、包装形式、生产日期分别贮存,入库后应定期对仓库贮存条件的管理与记录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11.5.4 成品出库时应检查生产日期及有效期,先入库的成品先出库。

11.5.5 每批成品应按计划留样保存。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产品,包装形式为市售包装或模拟包装。必要时,成品应做稳定性试验,确定产品的贮存条件、包装材料和保质期。

成品售后管理

11.6.1 每批产品应有销售记录,至少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1年。

11.6.2 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登记、评价、调查和并及时处理。

11.6.3 发现或怀疑某批成品存在缺陷,应当考虑检查其他批次的产品,查明其是否受到影响。并考虑

是否有必要从市场召回产品。

11.6.4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产品召回制度,迅速、有效地从市场召回任何一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并通过模拟召回或实际召回来验证召回的有效性。

11.6.5 召回和退回的产品应进行标识和隔离,妥善贮存,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于不涉及产品安全标准的召回和退回产品,应采取能保证产品安全、且便于重新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的补救措施。

文件与记录管理

11.7.1 应当制定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对文件和记录的起草、审核、批准、修订、替换或撤销、复制、存档和销毁等进行管理。

11.7.2 质量管理部门应详细记录从原材料进厂到产品销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活动及结果,生产部门应填报生产管理记录及生产操作记录,并和设定的目标相比较、核对,记录异常情况的处理结果和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

11.7.3 记录均应由执行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复核签名或签章。记录应真实,与现场检验或监控同步,不得事先预记和事后追记。

11.7.4 记录应当保持清洁,不应撕毁和任意涂改。如有更改应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修改人在修改文字附近签注姓名和日期。

11.7.5 企业对本规范所规定的有关记录,至少保存2年。所有的生产、控制和销售的记录至少保留到产品有效期后1年。

更多推荐

生产,产品,管理,进行,记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