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4日发(作者:新能源汽车销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

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

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

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

强险费率计算。 定 义 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

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

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

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

被保险人。 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

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

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

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 交强

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

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

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

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

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

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

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

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

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

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

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

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

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

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

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垫付与追偿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

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

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

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

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

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

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

向致害人追偿。 责任免除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

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

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

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

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

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

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

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

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

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

单。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

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

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

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

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

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

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

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

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

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

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

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

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

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

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

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

额。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

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

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

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

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

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

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

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

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

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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