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9日发(作者:起亚k3车怎么样)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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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国权,*,汉族,1976825日生,现住吉林市

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国,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晓东,*,汉族,1969520日,住吉林市昌

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刚,吉林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慧玲,*,汉族,1971427日,住吉林市昌

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刚,吉林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志鑫,*,汉族,1997222日生,住吉林市

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刚,吉林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文志,*,汉族,19671126日生,住乌鲁木齐

市新市区天津北路991号楼2单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维君,吉林市昌邑区东市商贸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国权诉被告范晓东、石慧玲、范志鑫、程文志买卖合

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7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

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

国、被告范晓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刚、被告石慧玲、范志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刚、被告程文志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维君到庭参

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国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

原告购车款81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范晓东系朋友关系,被告称可以买

到低价进口车,购进一台车能净挣23万元不等。20195

19日、20日、24日原告分三次给付被告81万元的购车款。被告

范晓东收到购车款后,给原告补签了一份日期为2019520

日的收款凭据,凭据上标注订购丰田汉兰达3台,约定二个半月

交车。现被告范晓东违反合同约定,超过交车期限,没能交付车

辆。被告范晓东与石慧玲系夫妻关系,与范志鑫系父子关系,被

告范晓东一直从被告程文志处购车。范晓东收到原告购车款后,

有一部分通过银行转账给石慧玲,一部分转给范志鑫,另一部分

转给程文志,因此,本案所有被告人都有返款义务。原告为维护

其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81万。请求法院支持原

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范晓东与石慧玲系夫妻关系,与范志鑫系父子关系,被

告范晓东一直从被告程文志处购车。范晓东收到原告购车款后,

有一部分通过银行转账给石慧玲,一部分转给范志鑫,另一部分

转给被告程文志,程文志之所以应当承担大部分返还原告购车款

的义务,是因为程文志在明知已经不可能向被告范晓东给付车辆

的情况下,还恶意让范晓东将原告转给他的购车款转给程文志,

导至范晓东无力全额返还原告的购车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

益,特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533.5万。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

诉讼请求。

范晓东、石慧玲、范志鑫辩称,第一点,李国权起诉程序有

误,李国权交付给范晓东投资款。范晓东已如数转给程文志,程

文志转给喻雪丽,喻雪丽因刑事诈骗案件被判刑,程文志在报案

时,除反映自己被骗的财产金额外,也反映了包括李国权在内的

其他人通过程文志投资买车,财产损失情况,所以李国权的损失

应通过刑事返赃程序获得赔偿。二、范晓东作为李国权的受托

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李国权与范晓东之间系委托关系,范晓

东受李国权的委托,办理李国权与程文志之间购车投资事宜,范

晓东作为受托人,认真完成李国权的委托事务,将李国权投资款

全部转交给程文志。范晓东作为受托人无任何违法之处,李国权

的损失应直接向程文志主张。三、李国权起诉要求石慧玲、范志

鑫承担民事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石慧玲、范志鑫虽然和范晓

东系亲属关系,她们作为一家人确有转账经济往来,但这种转账

行为与李国权没有任何关系,根据银行流水显示,李国权给范晓

东转账的时间是2019519日、20日、24日,而范晓东与石

慧玲、范志鑫转账时间集中在2019613日、615日,这

说明范晓东及其亲属转帐的钱款与李国权没有任何关系。特别强

调,范晓东在2019524日向程文志汇款300万元,该笔汇

款足以证明李国权投资款项,范晓东已全部转给程文志。另外范

晓东与李国权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假设该经济往来产生债务也不

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或家庭成员共同债务,石慧玲、范志鑫与范

晓东投资车辆无任何关系。综上,原告起诉违反民诉法相关规

定,主张的诉求无事实法律依据,希望法院依法裁决。

程文志辩称,首先本案答辩人是案件事实的被害人。本案涉

案事实已经判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第四页第11行,被害人程文志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内容详见判

决书,显示答辩人收到答辩人的购车款,已经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喻雪丽确认收到,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喻雪丽犯合同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15年,责令被告人喻雪丽退赔违法所得后,返还各

被害人。可见被答辩人通过答辩人就本案所购所涉购买车辆款的

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责令被

告人喻雪丽退还非法所得,后返还各被害人,即本案答辩人。其

次,被答辩人诉请返还购车款的事实和刑事犯罪被答辩人诉请返

还购车款的事实和刑事犯罪行为的事实同一,从答辩人所述的事

实和理由来看,购车款项是合同诈骗罪行为的后续延伸,民事案

件与刑事案件的行为表现属同一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设计经济犯罪若干问题规定》第11条,以及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9条规定,基于相同

的事实,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程序予以追缴处理,应裁

定驳回起诉。综上所述,答辩人对于被答辩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深表歉意,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国权与范晓东系朋友关系。李

国权从2018年起分多次支付给范晓东购车款,范晓东再通过程文

志购买车辆,购进的车辆销售后,再返还李国权购车所获得本金

和利润,或再次转购车辆。李国权分别于2019519日向范

晓东转账27万元、20日转账27万元、24日转账27万元,合计

81万元,范晓东于2019520日签订《据》,内容为订购丰

田汉兰达3台,金额81万元,约定了返款的时间,范晓东在底部

均签名、捺印。李国权所订购车辆范晓东均未予交付或返款。

另查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211118日作出的

***********刑事判决,案外人喻雪丽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刑,并责

令其退赔违法所得,判决书中载明喻雪丽收到程文志购车款1.5

亿余元,以借款名义占有程文志欠款1.05亿余元,程文志为被害

人。现李国权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车款81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李国权提供的《据》一张、李国权

和范晓东建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以及双方的当庭

陈述,并经过庭审调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首先,本案是否应实体审理即李国权是否应通过

刑事追赃主张权利,喻雪丽合同诈骗一案案审理完毕,程文志为

被害人,范晓东与李国权均不是被害人,李国权无法通过刑事追

赃程序主张权利,故李国权通过民事程序主张权利合法,本案应

进行实体审理。其次,范晓东、程文志是否应当以及谁承担返还

购车款,李国权与范晓东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车辆买卖关系,李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范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国权

购车款81万元;

二、驳回原告李国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被告范晓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宁银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提出执行申请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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