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6日发(作者:北京现代胜达7座报价)
进口海关检验证明书
篇一: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海关货物进口证明,车辆一致性证书,三证合一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高档进口车越来越受到我国消费者的青睐。以往,消费者购买了进口机动车辆后,首先要准备好“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海关货物进口证明”和“车辆一致性证书”(简称“三证”),到当地检验检疫部门进行报检,由检验人员对车辆进行登记检验,检验合格后换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消费者凭“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方可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挂牌手续。
自2015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进口机动车辆质量安全监管促进贸易便利化的通知》要求,消费者购买进口车无须再到检验检疫部门办理登记检验手续和换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检验检疫部门实施进口机动车“三证合一”,车主只需凭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即可到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行车牌照,挂牌手续更加简单快捷了。(周怡)
《中国国门时报》
篇二: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
关于《货物进口证明书》相关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为规范《货物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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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便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
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办理证明书签发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证明书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的要求,海关在办结进
口货物放行手续后,应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申请所签发的证明文书。 下列情况,收货人可在办结进口货物放行手续后向海关申请签发证明书:
(一)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
(二)有特殊管理规定,明确需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
(三)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要求缔约国履行签发证明书义务的进口货物;
(四)海关同意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 下列情况,海关不予签发证明书:
(一)暂时进境、修理物品、加工贸易、租赁贸易等将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进口汽车和
摩托车整车,下同);
(二)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
(三)自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保税货物;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保税货物。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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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外商常驻机构及其常驻 人员、其他
非居民长期旅客等从境外进口的车辆,以及海关罚没、变卖的进口车 辆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对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收货人可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后,通过相
同报关单预录入系统补充并提交汽车、摩托车具体数据,向海关申请签发证明书。
汽车具体数据包括商品项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动力类型、发动机号/ 电动机号、
排气量/ 电动机功率、车辆识别代号、颜色、原产国、出厂日期;摩 托车具体数据包括商品
项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发动机号、排气量、车辆识 别代号、颜色、原产国、出厂日期。
三、海关办结货物进口放行手续后,对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签发条件的进口货
物,可应收
货人申请签发证明书。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实行“一车一证”管理,即一辆汽车或摩托车 仅签发一份
证明书,证面签注内容获取自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收货人向海关提交的 补充数据;其他进口货
物证明书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即一份进口报关单仅签 发一份证明书,因报关单申报商品
项较多而无法打印在一份证明书上的,实行分 页签发。
四、收货人应自进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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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证明书申请。因 报关单申报
或补传数据错误原因造成证明书数据错误的,收货人应当自证明书签 发之日起三年内向原签
发地海关提出换发申请。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因 故遗失的,车辆合法所有人应当自
证明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向原签发地海关提出 补发申请,其他货物证明书一律不予补发。 对于超出前款规定受理时限的,海关不予受理其申请。
五、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因故遗失的,当前合法所有人可向原签发
地海关申请
补发,并递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如实说明车辆及证明书合法获得的来源,以及丢失的时间、
地点和过程等有关情况;委托代理人的,应出具代理权限明确的《授权委 托书》;
(二)申请人为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收货单位或其代理人的,需提供原进口单
证复印件,其他申请人需提供购车发票、合同、协议或其他合法获得证明;
(三)公安部门报案丢失的受案证明;
(四)在省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五)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供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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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
类似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补发手续的,还应当
递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六)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海关受理申请后对原进口事实和证明书签发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公安部门核 查上牌信息,
经核实无误的,海关向申请人补发相关证明书。
六、已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因故需退运或复运出境的,收货人应将证明书
交还原签发
地海关,并由海关对证明书予以作废。
七、证明书一经签发,不得在证面直接进行涂改,对于确需修改的,收货人
应当在本公
告第四条规定时间内向原签发地海关申请换发。
八、证明书签发内容应与进口货物办结海关验放手续时的状态信息相符。货
物在境内因
故发生变化或更换部件,造成与证明书签发内容不符的,海关不予受 理换发或更改申请。
九、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仅限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核发进口
汽车、摩托
车牌证手续时使用,不作抵押等其他用途使用,也不具有作为其他行 政管理机关管理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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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和作用。
十、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和其他进口货物证明书的签发商品范围及
相关管理要求,仍按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商务部2005年第44号公告执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
2015年7 月29日篇二:进口车辆购置说明 各港口都有一些稀有进口车,但是诸如此类的稀有进口车的上牌问题的确是我们所不了
解的,只能说,能够买得起这类稀有车型的人不缺银子,也许就是因为这个只要有购买需求,
经销商都会给你全程服务,由此引起的稀有进口车上牌的神秘感更强烈了。
国家规定: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凭海关签发的进口证明书,才能给进口汽车办理核发牌证的手续。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核发进口汽车、摩托车牌证手续时,要首先查验有无海关签发的《货物
进口证明书》,无此证明书的,一律不予办理牌证手续。海关签发该证明书时,应说明进口车
辆的厂牌型号、车身颜色、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出厂日期和制造国等内容。证明书上的
海关印章式样及真伪识别方法,由直属海关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通过我们的了解,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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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进口车上牌和一般正规的进口车上牌流程差不多,只是麻烦的就
是“一致性证书”购车者需要凭这个才能去车管所上牌;而天津等地保税区提的车,有时候
这个一致性证书不全??这样的话,上牌会遇到一些困难,车管所会要求经销商提供一致性
证书,所以问题就是什么样的稀有进口车,通过什么渠道的稀有进口车有“一致性证书”,
这里又牵扯到了中规进口车和非中规进口车的问题了。 目前主要进口汽车类型有多种合法程序:中规车和非中规车、大3c、小3c、免税车、援
助车、外国人或外商自带车、其他特殊用途车。 我们常见的稀有进口车遇到的问题: 1、非中规车大多数是中东版汽车和美规版汽车,
从进口汽车的类型上讲,一般的稀有进口车都属于非中规车辆。所以一般稀有进口车都没有
“一致性证书”。
2、只有中国规格的进口车辆才有一致性证书,所以稀有进口车没有这个证书无法实现上
牌。
3、按小批量程序进口的车辆,国家级的汽车检测中心(中国一共有三家:天津中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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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中心、重庆中心)会向进口商出具车辆小批量检测报告,该报告一车一份,等同于中规车
辆的“一致性证书”,全国的车管所均可以挂牌。(如兰德酷路泽、中东版霸道、美版丰田塞
纳、美版卡宴、奔驰gl系列等)
4、按小3c程序进口的车辆,国家级的质量认证机构会向进口商出具强制性认证产品质
量认证证书,但该证书所列车辆相关信息是进口商申报的改装车辆的信息,有可能与关单、
商检单上的相关车辆信息不一致,有可能导致小3c手续的车辆在中国部分管理严格的地区上
牌难,稀有进口车也遇到了这个问题。
5、一般稀有进口车都属于小3c车型,小3c车型手续的车辆虽然是中国大陆合法进口程
序,比如在丰田某款车在日本生产,然后又在中东的某个改装厂改装或者加装设备。又比如
美国房车是通用底特律工厂生产的空堂底盘车,又在加利福尼亚改装厂改装各种房车设施。
这样往往造成汽车原产制造地址、制造厂名称和二次改装厂地址、名称不同,车辆数据不同。
体现在进口货物证明书和其他相关报告会出现两个产地、两个厂名、数据不同等现象,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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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家颁发的强制性认证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为准,但是个别地方车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不熟悉
此情况,经常会质疑,需懂行人员进行沟通解释,并提供车管部门要求的资料。(如各款改装
房车、特种车、医疗车、各款警车、其他小范围改装车)。
6、一般来说,进口商应该将小批量检测报告正本或强制性认证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正本随
同进口货物证明书、商检单、发票等原件一起交付给消费者。不过,因为天津港保税区销售
车辆的公司并不一定都是自己订车的进口商,不懂进口流程,不给消费者提供相关手续的情
况时有发生。车商不懂没给提供上述证书,请向销售商索要即可正常上牌。
7、不管我们购
买中规进口车还是非中规进口车,都应当在购买进口车时应该搞清楚自己买的是哪种车,应
当与经销商签订购销合同,并谨慎检查合同内容,尽可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有些厂商售后
保修政策比较到位,比如宝马公司实行的是全球联保政策,即使我们买的是美版或是中东版
宝马车,咨询经销商、办理相关手续同样可以获得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售后保修政策。
8、一般的稀有进口车都不在国家环保目录上,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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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了牌照;即便验车上牌的时候,
关单也通不过上牌的要求,或者有的进口车没有关单。
9、一般稀有进口车没有厂家合格证,因为很多稀有进口车的厂家没有出口到某国家的资
格,这样的话不可能把新车合格证翻译成该国的文字,所以,稀有进口车不会有厂家合格证,
这样也会上不了牌照。
关于车辆一致性证书:
1、企业在出厂的每一辆车辆上须附带1张经企业盖章和/或车辆一致性主管人员签字的
车辆一致性证书。
2、车辆一致性证书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车辆总体信息部分。第二部分为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部分,用于m1类完整车辆或多阶段制成车辆。 自2010年1月 蓬 勃范 文网:进口海关检验证明书)日起,制造商须制作完成经认证机构认可的车辆一致性证书,获证车辆
出厂时须随车附带该证书,并接受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
4s店必给的东
西: (1)发票
共有发票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共三联, 有的店也会将最后的抵扣联也交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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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货物进口证明(即:关单) 上面有海关的章
(3)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即:商检) 分1、2联,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章
(4)车辆一致性证书(不知道进口车有没有这个)
(5)车辆基本信息表
信息表为a4纸打印,右上角会有二维码,切记不要把二维码污染,更不能折叠
车辆信息表是和发票一并开出的如果出了问题,需要重新开发票很麻烦
(6)保单(交强险和商业险)
(7)车辆外观照片(验车时用的,非4s店必给,但最好有)
(8)发动机拓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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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办理验车、上牌流程需要的东西:
1、进口车检验单 2、车辆信息表(有二维码) 3、货物进口证明(关单) 4、一致性证
明(不知道进口车有没有) 5、三联发票
6、购车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委托书
7、购车指标<北京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8、发动机拓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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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险单
(提前复印各种证照a4纸4份,b5纸1份) 另外,准备黑色笔和胶水。
一、网上编制号牌
拿到关单之后方可在交管局网站上进行,尾号为9。 注意网上选的号有效期只有三天,必须在三天之内办理手续。号选好之后预约办理时间,
打印出机动车注册申请表和预约单,在申请表上签好字。
二、工商验证
所谓工商验证,就是在货物进口证明书(关单)上盖一个工商局的条形红章。
需要:关单、发票、身份证、指标证明
三、缴纳购置税
购置税是孝敬给国税的,车价除11,发票让4s店以最低报税值开。 拿到购置税小本之后到柜台上自己盖个章(在购置税正本和副本的备注栏上盖),选择是
更新指标还是配置指标。柜台上面有示范,照着做。 上交的手续只有车辆信息表和报税联。取得的文件有:购置税证明及副本、购置税发票 需要:(若税务所没有信息的话需要另外提供购车合同、4s提供的3种税单)
1、发票报税联(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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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主身份证(复印件);(代办的需要委托书及代理
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关单(复印件);
4、车辆信息表(4s给的,带二维条码的那张纸);
5、随车检验单(复印件);
6、中签通知书。
7、钱,只能刷卡。
四、验车
分外观(拓印号、照相)和环保两部分,可同时进行。
1、拓印号和填表
要有两个号,一个车架号,一个发动机号。车架号工作
人员当时就能做,发动机号要4s
给拓好后带过去。
2、照相
准备三角牌、灭火器(注意保质期和填充量)
3、办环保标志。
先填写一份环保外观检查登记表,一张绿色的单子,在
窗口对面的柜子上自己拿,自己
填。需要:
1、货物进口证明书,也就是关单,要原件;
2、购车发票第一联;
3、新车环保外观检查登记表(将车主信息填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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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购车指标。
五、上牌 需要: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 2、购车指标; 3、发票原件; 4、关单原件; 5、购置税副本;
6、交强
险副本; 7、检测场的档案。 8、签好字的机动车注册申请表。 六、交车船使用税 交管局
可能给地税信息较慢,年底前交即可。 需要:行驶证篇三:汽车上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1、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单位为《组
织机构代码证》,非本市常住人口还应提交《居住证明》);
2、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出具的调拨证明原件;
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原件;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
5、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
纳税信息的,收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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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6、国产机动车合格证,进口机动车《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
7、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
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8、办理警车,还应提交《警车号牌审批表》原件;
9、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还应出具相关主管部门车辆使用性质的证明原件;
10、办理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还应提交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原件;
11、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拓印膜;
12、机动车标准照片;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如需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提示:
一、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
机动车,还应当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办理注册登记时,除提交机动车的所有权
转移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原始来历证明。人民法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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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
不提交原始来历证明。
三、申请注册登记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
验。
(1)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2)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3)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转
载于: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
五、办理流程
(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上线检测?交费、照相?拓印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发动
机号?查验机动车(查验通道)?业务受理(机动车查验服务大厅二楼)?选号?领证?领
篇三: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货物进口证明书》相关事宜
关于《货物进口证明书》相关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
为规范《货物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管理,便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办理证明书签发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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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书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的要求,海关在办结进口货物放行手续后,应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申请所签发的证明文书。
下列情况,收货人可在办结进口货物放行手续后向海关申请签发证明书:
(一)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
(二)有特殊管理规定,明确需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
(三)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要求缔约国履行签发证明书义务的进口货物;
(四)海关同意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
下列情况,海关不予签发证明书:
(一)暂时进境、修理物品、加工贸易、租赁贸易等将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下同);
(二)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
(三)自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保税货物;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保税货物。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外商常驻机构及其常驻
人员、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等从境外进口的车辆,以及海关罚没、变卖的进口车
辆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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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收货人可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后,通过相
同报关单预录入系统补充并提交汽车、摩托车具体数据,向海关申请签发证明书。
汽车具体数据包括商品项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动力类型、发动机号/ 电动机号、排气量/ 电动机功率、车辆识别代号、颜色、原产国、出厂日期;摩 托车具体数据包括商品项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发动机号、排气量、车辆识 别代号、颜色、原产国、出厂日期。
三、海关办结货物进口放行手续后,对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签发条件的进口货
物,可应收货人申请签发证明书。
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实行“一车一证”管理,即一辆汽车或摩托车
仅签发一份证明书,证面签注内容获取自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收货人向海关提交的
补充数据;其他进口货物证明书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即一份进口报关单仅签 发一份证明书,因报关单申报商品项较多而无法打印在一份证明书上的,实行分 页签发。
四、收货人应自进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提出签发证明书申请。因
报关单申报或补传数据错误原因造成证明书数据错误的,收货人应当自证明书签
发之日起三年内向原签发地海关提出换发申请。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因
故遗失的,车辆合法所有人应当自证明书签发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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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三年内向原签发地海关提出 补发申请,其他货物证明书一律不予补发。
对于超出前款规定受理时限的,海关不予受理其申请。
五、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因故遗失的,当前合法所有人可向原签发
地海关申请补发,并递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如实说明车辆及证明书合法获得的来源,以及丢失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有关情况;委托代理人的,应出具代理权限明确的《授权委
托书》;
(二)申请人为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收货单位或其代理人的,需提供原进口单证复印件,其他申请人需提供购车发票、合同、协议或其他合法获得证明;
(三)公安部门报案丢失的受案证明;
(四)在省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五)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类似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补发手续的,还应当递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六)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海关受理申请后对原进口事实和证明书签发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公安部门核
查上牌信息,经核实无误的,海关向申请人补发相关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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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已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因故需退运或复运出境的,收货人应将证明书
交还原签发地海关,并由海关对证明书予以作废。
七、证明书一经签发,不得在证面直接进行涂改,对于确需修改的,收货人
应当在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时间内向原签发地海关申请换发。
八、证明书签发内容应与进口货物办结海关验放手续时的状态信息相符。货
物在境内因故发生变化或更换部件,造成与证明书签发内容不符的,海关不予受
理换发或更改申请。
九、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仅限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核发进口
汽车、摩托车牌证手续时使用,不作抵押等其他用途使用,也不具有作为其他行
政管理机关管理依据的效力和作用。
十、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和其他进口货物证明书的签发商品范围及
相关管理要求,仍按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商务部2005年第44号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7 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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