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3日发(作者:新款奥拓车图片)

袁北胜、中胜国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

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9

【案件字号】(2019)最高法民终5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颖贾清林杨春

【审理法官】张颖贾清林杨春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袁北胜;中胜国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徐辉;江西胜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蓝艳芳

【当事人】袁北胜中胜国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徐辉江西胜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蓝艳芳

【当事人-个人】袁北胜徐辉蓝艳芳

【当事人-公司】中胜国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西胜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鞠晓钟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张珍瑜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

【代理律师/律所】鞠晓钟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张珍瑜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鞠晓钟张珍瑜

【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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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袁北胜;中胜国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西胜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蓝艳芳

【被告】徐辉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所涉最基本的事实即为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认

定,故应对基于本案现有证据材料能否确认借款本息数额予以进一步查证:一、本案中当事

人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不能完全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是否所有转账均为借款,双方之间有无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有待进一步核查;二、案涉部分借

款凭证中并未明确约定利息,能否均按照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应予考量,且日利

率千分之一与年利率36%的计息标准也应予以说明对应;三、袁北胜向第三人孙国军支付的

款项与案涉还款有无关联需进一步查证;四、徐辉向孙国军之间系就何笔债权进行转让,该

笔债权的计息时间从何时起算,能否在债权本金中简单。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证据诉讼请求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所涉最基本的事实即为借款本金及利息

数额的认定,故应对基于本案现有证据材料能否确认借款本息数额予以进一步查证:一、本

案中当事人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不能完全形成一一对

应关系,是否所有转账均为借款,双方之间有无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有待进一步核查;二、案

涉部分借款凭证中并未明确约定利息,能否均按照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应予考

量,且日利率千分之一与年利率36%的计息标准也应予以说明对应;三、袁北胜向第三人孙

国军支付的款项与案涉还款有无关联需进一步查证;四、徐辉向孙国军之间系就何笔债权进

行转让,该笔债权的计息时间从何时起算,能否在债权本金中简单扣除值得考量。 以

上因素直接影响本案事实认定,有必要进一步查证。一审法院脱离当事人举示证据和诉讼主

张自行核算的本息数额与当事人主张不一致,甚至超越当事人之间自行结算数额与诉讼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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