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8日发(作者:长安志翔2008款)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宝林。

被执行人:张思伟。

本院在执行李宝林与张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宝林于2022年7月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张思伟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82000元。同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及执行申请费。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张思伟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2年7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思伟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经营、互联网金融、车辆登记、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

3、2022年7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思伟在“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反馈的银行存款。

4、2022年7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思伟名下注册登记的车牌号码为陕J055**骊威牌机动车、陕J7D7**江西五十铃牌机动车,期限为两年。

5、2022年9月2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张思伟于2022年9月28日偿还申请执行人40000元,剩余案款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 (二)被执行人张思伟承担案件受理费925元及执行申请费113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房国平

审判员 梁 磊

审判员 李 某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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