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8日发(作者:现代朗动自动挡多少钱)
******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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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生,**,住******。
被告(反诉原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云溪路与****交汇口中石化加油站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与反诉原告*****反诉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前签订的挂靠协议,被告协助原告把挂靠车辆鲁B7××**号车过户到原告个人名下。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车辆加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客运合作协议,原告所有的车辆挂靠在被告处从事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现合作协议早已到期,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被告将鲁B7××**过户到原告个人名下,被告拒不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向**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根据***网约车规定,网约车经营期限为8年,合同中载明的期限与法律规定相**,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准。该车辆存在***的经营行政许可,相对人是被告,原告**过户车辆,但是***的经营许可属于被告,被告不同意注销该经营许可。根据现行规定,车辆在注销营运证之前,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并且原告并未支付车辆购置税及首年保险费,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向**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原告支付被告***************的保险费5714.17元;2.判令原告支付被告*****************的保险费11031.2元;3.判令原告支付被告以5714.17元为基数自**********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3.7%计算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反诉被告***辩称,对*****垫付的***************的保险费5714.17元同意支付,但是当时被告为原告缴纳该保险也没经过原告同意,不同意支付利息,对于*****************的保险费11031.2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由*****承担。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以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签订《车辆加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合作协议》,第一条第1款约定,甲方挂靠车牌号:鲁B7××**号,车型为:起亚K5,车架号为:×××0HEV,发动机号:HW678499,甲方将该车辆过户至乙方名下,用于从事网约车合资合作经营。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合同中加盟车最终所有权归甲方所有,除满足本合同违约抵偿相关条款造成附件二生效前提下,乙方不得将合同中加盟车辆变卖、转让。第3款约定,甲方承诺于车辆完成过户变更后立即通过乙方指定处为车投保不低于以下标准的首年车辆保险:机动车交强险、机动车商业险(含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100万)、车损险(不低于新车开票价)、座位险(每座不低于1万)、盗抢险,未来如遇行业主管单位**,还需按照相应**变更车辆保险的使用**或重新购买保险,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第4款约定,甲方指定姓名为***的驾驶员驾驶该车,用于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获取本协议约定的平台支付的全部**。第8款约定,甲方指定驾驶员必须服从公司管理,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月***和各项活动,如若未按照规定参加,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指定方负连带责任。第11款约定,乘客通过平台发布网约用车需求,平台将用户的订单推送给甲方。甲方通过接受平台用户订单的方式为乘客提供网约车驾车服务,乙方负责对甲方进行管理及相关培训并向合作平台负责。第12款约定,甲方履行完毕网约车订单后,乘客通过平台支付该次服务的费用。甲方、乙方及平台应按照约定的结算周期及计算方式结算前述费用。第15款约定合作期限为三年,自************至***********止,期满后,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是否续签协议。第二条第4款约定,甲方在合作经营期内,需按期向乙方缴纳服务费及乙方代征收的税费等。甲方自负经营风险,盈亏自担,享有业务经营自主权和全部的经营**。第10款约定,本挂靠协议期满后,甲方有权**乙方按照本协议将车辆过户到甲方指定人名下,由此产生的所有过户等相关费用由甲方全权承担。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甲方承担以下费用,甲方在乙方指定处购买的车辆,首年之后的车辆保险费(韩交强险、车损险、每座5万元的普通座位险、1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船使用税。第五条第1款约定,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车辆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支付乙方费用。第2款支付方式处为空。第3款约定,管理服务费标准根据市场行情以及政府最新规定酌情调整,双方均不得有异议。第4款约定,甲方在乙方指定的***采购的车辆自愿挂靠到乙方名下的,在本合作协议签约之日起,协议终止之日止,可免交车辆管理服务费。
另查明,**********,被告*****为涉案车辆投保车辆保险。**********,涉案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鲁B7××**号车现登记在被告*****名下,现该车辆贷款已由原告还清并已办理解除***。合同期满后,原告不同意继续签订合作协议,被告亦不同意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因原告未缴纳涉案车辆***************的商业保险,被告替原告缴纳支付保险费5714.17元。
庭审中,被告称涉案车辆系原告自行购买,原告称涉案车辆系自被告处购买,根据**********被告缴纳保险可以证明。双方均未提交其他**加以证明。
**认为,本案系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加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该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已于***********终止,双方再未续签新的合作协议,故双方合同无需解除。依据协议第二条第10款约定,本挂靠协议期满后,甲方有权**乙方按照本协议将车辆过户到甲方指定人名下,由此产生的所有过户等相关费用由甲方全权承担。故原告**被告协助其将涉案车辆过户至原告个人名下,符合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垫付的***************的保险费5714.17元,原告同意支付,**予以支持。被告**原告支付以5714.17元为基数自**********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3.7%计算的利息无法律依据,**支持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5714.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被告主张原告系自行购买车辆,根据原、被告于***********签订合同,涉案车辆于**********缴纳保险并于**********登记在被告名下,对被告该主张**不予采信,**认定涉案车辆系原告自被告处购买。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原告支付*****************的保险费11031.2元无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将鲁B7××**号车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垫付保险费5714.17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5714.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反诉费109元,合计159元,由原告*****25元,被告***************124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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