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0日发(作者:比亚迪最新款车型)

邢台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邢公(襄都二大队)行罚决字〔2021〕005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邢公(襄都二大队)行罚决字〔2021〕005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

【处罚日期】2021.06.1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邢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桥东区二大队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邢台市

【处罚对象】贾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2.22 17:44:31

邢台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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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公(襄都二大队)行罚决字〔2021〕0051号

被处罚人贾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邢台市襄都区晏家屯镇xx村xxxx号。

现查明:2021年06月01日0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贾xx驾驶xxxxxx白色长城小型轿车沿豫让桥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金x大街上跨桥下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贾xx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验结果为62mg/100ml,达到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后经民警核实发现贾xx在2019年6月11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本次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罚款部分由交管部门另行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处罚决定书编号130xxxxxxxxxxxx7983)

以上事实有第一次酒驾强制措施凭证、第一次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次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凭条、第二次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录、第二次酒驾强制措施凭证、第二次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机动车查询结果、驾驶证查询结果、驾驶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权利义务告知书、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 (三x)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贾xx罚款壹仟零伍拾元整,行政拘留五日,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都区二大队违法处理室缴纳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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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壹仟零伍拾元整;由邢台市公安局送邢台市第二看守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公安厅或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邢台市公安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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