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9日发(作者:gs3000驱动器说明书)
已卖车没过户被保全异议案例
【执行要旨】
被执行人将其名下车辆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
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
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
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关键词】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过错
【案情】
申请执行人:高XX。
被执行人:江XX。
高XX于2016年4月10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对江XX名下的大
众牌轿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对江XX名下的大众牌轿车依
法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渝0241民初896号民
事调解书确认:江XX在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高XX借款50000元,于2016年12
月30日前偿还高XX余下借款50000元;若江XX未按第一期约定偿还借款,高XX有权
以全部案款为标的申请强制执行。高XX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书。
本院审查后裁定解除对江XX名下大众小轿车的保全措施。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江
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高XX于2016年11月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XX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经查明,被执行人江XX名下有大众牌轿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该
车辆予以查封。案外人伍XX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已经购买且实际占有该车辆,请
求法院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院另查明,案外人伍XX与被执行人江XX于2016年4月
3日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并于当天交付车辆,但是伍XX提供的打款凭证的对方账号名为“陈
XX”。另查明,双方在购车合同中约定,待江XX打完三个月按揭款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合议庭认为:按照车辆登记管理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
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本案
中,伍XX占有该车辆后长达一年之久未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可见其存在重大过错。
同时,伍XX所提供的打款凭证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支付了该车辆的全部价款。因此,虽然
江XX名下车辆在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前已经出卖给案外人伍XX且实际交付,但法院仍有权
对该车辆采取强制措施。
应依法驳回案外人伍XX的异议申请。
【评析】
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同时,被执行人将其车辆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
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由于我国
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对善意第三人的范畴做出明确的规定,以及各法院对于第三人在办理
过户登记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标准理解不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已转让但未过户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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