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4日发(作者:金杯750二手车价格)
**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住所地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办公室二期3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出生,**,住*********。
原告************(以下简称******)与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判令:1、**向******支付租金及留购价款,共计40524.49元(其中包括剩余应付未付租金为40424.49元,留购价款100.00元,扣除保证金0元);2、**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合同加速到期日止的违约金(加速到期日以法院司法送达日为准,以每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延付一天按日万分之八,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实际逾期天数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日期分期计算,自每期租金日次日起算至加速到期日),以及自合同加速到期日的次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加速到期日之后的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延付一天按日万分之八,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3、******有权就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车辆凯美瑞-2.4手自一体240G豪华版与**协议折价或将该等租赁物拍
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优先清偿**上述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继续清偿,超过部分归**所有;4、**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以及******为实现合同权利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3500.00元、管理费和处置租赁物而产生的费用等)。
**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20PAZL1***********-ZL-01)及相关附件,合同主要约定:1、******根据**的**向**购买本合同记载的租赁物,并回租给**使用,**向******承租、使用该租赁物并向******支付租金。融资租赁物为车架号为×××7160的凯美瑞-2.4手自一体240G豪华版;交货地点及设置场所为租赁物运营区域。2、******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赁物协议价款的当日为起租日,租赁期间36个月,自起租日起算。租金计算方式为不等额租金法,租金每月支付一次,首期租金690.27元,剩余每期租金1690.27元,租金总额59849.72元,每期租金支付方式为电汇,各期租金的租金日为对应还款月的10号;租赁物留购价格为100元,于最后一期租金日一并支付,******收到全部提前结束款和约定的所有费用及款项后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3、租赁物账面价值57200元,双方确认租赁物协议价款为49700元(实际付款金额为49700元),**指定收款账户户名为“************”,开户行为***********,账号为×××85。4、平安融资租赁同意在租赁期间届满,并且**全部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全部租金和出现本合同约定情况(如有时)增加的税款、利息和违约金等付清及向******支付
租赁物留购价格后,向**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书,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在******向**出具所有权转移证明书之前,******对租赁物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5、**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一期租金和/或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即构成违约,******有权**本合同项下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加速到期,****履行款项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加速到期日立即付清全部加速到期款);逾期未付清的,**除应立即付清该等加速到期款外,还应就逾期支付加速到期款另行偿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超过一天为延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八计算。6、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律师费、执行费用以及其他有关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另,双方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同日,******(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21PAZL1***********-DY-01),该合同约定为了《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20PAZL1***********-ZL-01)即主合同之履行,**同意将本合同约定的抵押物即车架号为×××7160的凯美瑞-2.4手自一体240G豪华版车辆抵押给******作为**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应付租金、违约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和实现主债权、抵押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抵押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2年,******同意主债务展
期的,抵押期限为展期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2年。**********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为抵押权人。
同日,**出具《资金收据》和《租赁物接受确认函》,确认已收到******根据2020PAZL1***********-Z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的款项49700.00元和车架号为×××7160的凯美瑞-2.4手自一体240G豪华版车辆一辆。
合同履行期间,**向******支付***************期间租金共计19425.23元,之后**未再支付。截至起诉之日即**********止,**逾期未付租金共计15070.44元,剩余15期未到期租金为25354.05元,共计40424.49元。
另查明,***********,******与***********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约定由***********提供法律服务,基础律师费3500元每件。庭审中未提交发票和付款凭证。
**认为,本案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已依约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未依约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可根据《售后回租赁合同》的约定宣布全部租金加速到期,故******可****支付未付租金40424.49元及留购价款100元。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按延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八计收,该标准显著过高,**综合**的违约情况及平安融资公因违约遭受的损失,兼顾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剩余未付租金的5%,即2021.22元(40424.49元×5%),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律师费尚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当事人可另谋途径解决。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取得了案涉车辆的抵押权,
********对案涉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三十五条、第七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40424.49元及留购价款100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21.22元;
三、原告************对案涉抵押财产(车架号为×××7160的凯美瑞-2.4手自一体240G豪华版车辆)经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计44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于**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九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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