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9日发(作者:丰田卡罗拉自动挡价格)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长春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出生,**,个体,现羁押于****。
原告长春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解除***公司与***间所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书》;二、依法判令***立即向***公司返还向其租赁的车辆,如无法返还,须折旧赔偿。三、依法判令***立即向***公司支付车辆使用期间(自********至车辆返还之日**********)欠付的租金122200元,违约金16920元,车辆使用期间产生的违章罚款750元,罚款代缴产生的手续费168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事实和理由:***公司系经营汽车***的公司,***公司与***于**********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向***提供越野车一辆(车牌号:吉XX;车辆品牌:丰田霸道;车架号:(略)色:白;)供其使用,***每月缴纳租金9400元,租期36个月,***********至**********止,承租期间的违章、保养、保险等费用均由***承担,***公司应在签订日交付约定车辆。依照合同约定,***公司如约履行了交付义务,但***接收车辆后,却有违诚信,未按期缴纳租金。在**********之后未支付租金,且拒绝和***公司沟通相应事宜。***承租车辆后,拖欠租金数月,并且在使用的过程中多次出现交通违章行为,累计罚款750元、扣罚20分,***的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请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因为案涉合同已经到期,所以第一项诉请不具有***了,***公司当庭不再主张,但合同下的权利依然保留。因车辆已经返还,***公司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公司在庭审中称,没有与***签订过买卖合同,只签订了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中有体现说偿还完全部租金后车辆归租车人所有。按照合同第四条第十五小点“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的按合同总承租额的5%承担违约金”的标准*****给付违约金。
***公司向**提交了如下证据:车辆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还款明细表、车辆照片、行驶证、车辆收回**、违章**。
***辩称,***与***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还签订了租赁合同。***公司就是卖车的,***买车的时候是以租代购,因***征信不好,无法在银行办理贷款,偿还完36期贷款之后吉XX丰田霸道车就属于***个人所有。***交了首付款和20000元保证金,没有保证金收据,也没有买卖合同。***从*******开始偿还,但具体还到什么时间记不清了,***认为未欠这么长时间,***租车是事实,买车也是事实,欠款也属实,车辆违章和违约金都认可,唯一不认可的就是欠款时间跟欠款金额不认可。在***被羁押之前车一直是***和***俩人开着,***被羁押后***就让***把车辆送回***公司。***同意偿还欠付的租金、违约金及车辆违章罚款,对租金、违约金以及车辆违章罚款金额也没有异议,***因诈骗罪于**********被羁押,没有偿还能力,释放以后***能偿还。
***未向**提交证据。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公司与***签订一份《车辆租赁合同书》,内容为“甲方(出租方):长春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方(承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第一条:租车标的及期限。甲方将丰田霸道一辆提供给乙方使用,车牌号:吉XX,从**********时起到**********时交付给乙方使用,租期36月,(月)租费用9400元,共338400元,乙方可分期按月付给甲方租金,每月合同起租日将租车费用付给甲方。此车辆只能由乙方驾驶。第二条:租金、押金标准及交付期限。乙方在提取车辆的同时须向甲方交纳保证金8000元人民币,乙方需每月起租日缴纳相应租金,未能及时缴纳租金,乙方不使用甲方车辆,必须将车辆送回甲方指定地点。合同约定租期满,乙方未出现违约,还车时甲方退还保证金8000元给乙方。甲方在本合同正式签订后即按本合同第一条安排车辆。并以交车之日起计收租赁租金及租赁时间。交车日为**********。车辆牌照号码为:吉XX,车辆识别代码:(略),车身颜色:白,公里数59000。第三条:甲方责任。甲方负责提供给乙方一台合法车辆,不涉及盗抢、涉案的合法车辆。第四条:责任。1.乙方使用户籍**、***必须真实有效,如属伪造和无效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以及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2.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法律责任,自行负责。3.如在租赁期间因违章驾驶(如超速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冲红灯等被电子眼监控摄录)而被罚款或责令承担其他责任,乙方须承担后续责任,如甲方协助乙方代处理违章等事项,甲方将按照以下标准收取乙方代缴费用:①超速未达10%(含市区和高速)、违法停车、未扎安全带等3分以下包含3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缴纳标准为240元每条,罚款按实际缴纳额外收取。②不按分道线行驶、未礼让行人、逆向行驶、机动车违反***指示、超速10%未达20%等,闯红灯、高速超速20%未达50%等记3分以上6分以下包含6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代处理标准为每条480元,罚款按实际缴纳额外收取。③超速50%以上、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上道行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故意遮挡号牌等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代处理标准为每条5000元,罚款按实际缴纳额外收取。4.乙方任职司机须有C1以上的汽车驾驶执照,并有一年以上驾驶经验。不得将汽车交给无C1以上汽车驾驶热照和驾驶经验的他人驾驶,如违反此规定,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利收回车辆。如因此造成交通事故,****拒绝赔付,乙方须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及违约、违章责任,事故赔偿标准按照甲方实际修理费用发票价格进行赔偿。5.租赁期内,乙方占用、使用租赁车辆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因经营车辆需雇佣的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等)在雇佣期间,如发生交通肇事,工伤事故,造成雇佣人员伤、残、死亡等,一切经济赔偿均由乙方全额**,甲方不付任何经济赔偿责任。6.乙方应安全驾驶此车辆,不能酒后驾驶,或交给喝酒后的人驾驶,或因对车辆的操作不当或不按车辆使用规定保养,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害的,****拒绝赔付的,乙方须承担所有赔偿及违章违约责任,并不得**甲方无条件提供额外车辆使用,乙方车辆发生事故后,乙方因处理不当和不积极主动所造成在甲方入户的其它车辆受牵连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主动赔偿因此所受牵连车辆和人员的损失,否则甲方或受牵连车辆所有人有权向乙方追偿。7.租赁车辆,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担保或其他超出本合同的其他权利。不能私自拆装甲方的车体(件)(车辆以交付时为原状),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解除合同并**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8.如发生交通事故,乙方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并承担车辆维修费用和修理期间车辆的租金。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连带责任。9.租赁期内或租赁期满时,双方须共同检查租赁车辆的各种性能,点清车辆附件,验收签字后,合同终止。凡因乙方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失(如划花车身)或造成附件损坏,乙方应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赔偿甲方损失,赔偿标准按照4S店维修定价标准。因碰撞导致的事故车辆加速折旧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需要一次性付甲方半年租金。10.甲方代为乙方办理各种税费手续等,甲方可以派员协助乙方处理交通事故或其它纠纷案件,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11.租赁期间,汽车被盗或被抢或发生自然燃烧,乙方应承担****赔付不足分和车辆理赔期间的租金损失。12.租赁的车辆只限在****和甲方指定范围内行驶,超出了****,必须报甲方批准,如未得批准,超出范围行驶甲方将收回车辆。13.租赁的车辆不能装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14.乙方不能利用租赁车辆充当教练车或学习驾驶。乙方不能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活动;进行体育、军事、竞赛和作测试使用。15.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经甲方催告后15日内仍不按期支付租金的,甲方可**乙方支付合同约定全部租金或根据乙方实际经济**,一次性付6个月租金作为尾期租金。15日后如乙方不按照约定缴纳租金,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车辆。甲方有权利按照**乙方支付车辆违约造成的甲方收回租赁车辆产生的人员费用,燃料、路桥费用合计约1500元,催促租金管理费用、和停车费用等,合计200元/天。乙方需要承担合同总承租额的5%违约金。16.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代为乙方租赁车辆办理投保手续,其投保项目为:交强险、乘坐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等,保险费由乙方承担,并应在当年保期结束前一个月向甲方缴纳下年度的保险费,由甲方代乙方向****缴纳,并办理***。17.合同签订后,乙方租赁车辆应按合同第一条规定缴纳租金,车辆必须在每月合同约定缴纳租金日,按时足额交纳下月租金,否则乙方可将车辆收回或收取乙方违约拖欠租金产生的管理费用200元/天,以及所拖欠租金的日1‰的违约金。第五条:合同的终止。在本合同期内如发生本合同第四条行为之一,如权利受害方为甲方,甲方可收回租赁的车辆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合同终止的标准,不仅限于本合同第四条行为之一,如乙方拖欠租金、乙方失联、车辆GPS信号丢失、乙方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乙方驾驶车辆超出合同约定使用范围等,符合以上条件任何之一,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并将车辆收回。如果甲方因乙方行为造成损失,甲方将会采取法律途径,**乙方补偿甲方因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果因乙方责任,或乙方**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应承担本合同总承租额5%的违约金。第六条:违约赔偿。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缴纳的保证金。合同签定后违约,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并不退还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和各项费用,乙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除承担甲方受到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自身损失的部分。第七条:车辆。额外设备的装配,乙方**额外装配本合同外的零配件和设备时,必须在征得甲方的同意下进行,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其所有权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属甲方所有。第八条:争议解决。合同签署地:*******XX期XX栋XX门。纠纷***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合同生效及附件。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交纳保证金、甲方交付车辆起正式生效。2.本合同共两页一式两份。甲方持正本一份,乙方一份。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第十条:备注。1.当客户租期满或结清车款,无拖欠、无违约的**下,公司将在7个工作日后全力配合客户办理过户。2.如有违约**,保证金不予返还。(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约定处理)。甲方:(公章)乙方:***(签字)**********。”同日,双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内容为“甲方:长春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乙方:***。就甲乙双方在**********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甲方能够更好的为乙方服务,也为了乙方更好的生活,现将乙方的违约责任进行补充。一、当月车辆租金到期,甲方无法联系到乙方(电话关机,停机,不在服务区或者连续拨打三天以上无人接听的),视为违约。二、车辆超过24小时GPS不在线(车辆必要的维修除外),视为违约。三、如车辆维修必须打电话或者本人到公司通知甲方相关工作人员,未能及时通知甲方,视为违约。四、把车辆做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质押的(包括甲方认为乙方有抵押质押意向的),视为违约。五、出长途未向甲方相关工作人员告知的,视为违约。六、对乙方不配合甲方获取甲方认为有必要的人员。车辆信息的,视为违约。七、将车辆买卖租赁出借赠与暨遗的,营运的,视为违约。八、变更修改增加减少车辆外观。内部装置的,视为违约。九、利用车辆做非法活动的,与本公司无关,乙方将自行**法律责任。十、车辆违章超过12分未处理的,视为违约。十一、因客户未能及时缴纳当月租金,造成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违约金及管理费为每天200元。十二、承租车辆因年检到期未能及时检验车辆,视为违约。十三、承租车辆保险到期未能及时到本公司交纳保险费用,视为违约。十四、承租车辆内不允许放现金及贵金属等贵重物品。以上信息本人已经看过并且同意,自愿遵守公司**和规定,如出现以上违约**,甲方将自行收回车辆,无需通知乙方,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甲方:(空白),乙方:***(签字),**********。”
双方合同签订后,***公司即将案涉车辆交付***,***已支付7个月租金65800元,***尚欠租金(自********至车辆返还之日**********)122200元未给付,现案涉车辆已经由***公司收回。
**认为:***公司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系自行处分其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辩解与***公司另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公司否认,***未提供证据证实,对***该辩解**不予支持。
***与***公司自愿签订《车辆租赁合同书》,***租用***公司车辆,***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给付租金。**********案涉车辆已经由***公司收回,双方租赁合同已经解除,***未及时给付***公司车辆租用租金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给付租金及违约金的责任。
关于***欠付租金金额问题,***公司认为***欠付13个月租金122200元,***辩解虽欠付租金并同意给付,但欠付租金金额不对,***负有举证责任,因***未提供证据**,亦未明确欠付租金金额,故***应按照***公司主张的欠付租金金额给付***公司租赁车辆使用期间的租金。***在租用车辆期间未及时给付租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按照合同总承租额的5%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租用车辆期间产生的违章罚款问题及罚款代缴产生的手续费问题,因***公司未提供证据**该罚款已经缴纳,故***公司*****给付违章罚款及罚款代缴手续费的诉讼请求,**不予保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长春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车辆使用期间(自*******************)欠付的租金122200元及违约金16920元。
二、驳回长春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2元,由*****。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陈**山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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