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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3.10.22
2013.11.01
津国土房保办[2013]294号
房地产市场监管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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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办〔2013〕294号)
各区县房管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住
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建保〔2012〕158号)的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档案局联合制定
了《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国土房管局
市档案局
2013年10月22日
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住房保障档案的科学管理,确保其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天
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部门的住房保障
档案管理工作。区县民政部门、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在住房保障工作中形成
的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保障档案应真实完整、全面客观,准确记录住房保障实施情况。档案管理要做到科学整
理、安全保管、有效利用。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统一领
导下,由市、区县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实行分级管理,按照住房保障实施机
构的职能范围实行分类指导。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全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管理,对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有
指导和监督职责。
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并定期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归
档,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区县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部门、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
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建立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市、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把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评
体系,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设置档案管理岗位,配备必要的档案管理人员;
(二)设置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专用档案室,配置适宜保管档案的设施设备,防止档案的损毁和散失,
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三)统筹安排档案管理经费,确保足额到位,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条 市、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住房保障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熟悉本市住房保障政策法规,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
(二)执行国家及本市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技术规范,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或部门档案,负
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
(三)保持档案室和卷宗洁净,注意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电子档案定期备份;
(四)维护档案信息安全,遵守档案保密规定。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七条 住房保障档案按照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部门的职责分为住房保障对象档案、保障性住房档案、
住房保障监督管理档案。纸质档案应当同步建立电子档案。各类住房保障档案之间应当彼此关联,相互印
证。
第八条 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指正在申请或已获得住房保障家庭的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为:
(一)住房租赁补贴对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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