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9日发(作者:迈腾和帕萨特哪个有面子)
案例一:
农民王某于1992年8月向某村申请建房,经村委会同意后,在该村的地界上修建24平方米一层的两层砖木结构平房作经营场地。同年12月,县土地管理局、乡政府等有关人员在现场指出,此建筑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和建房许可证,属违章建筑,应予拆除。事后,王某未拆除。1993年1月10日,县土地管理局带人在没有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王某修建的两间平房强行拆除,拆除时又未通知王某将屋内财产搬出,致使王某的部分合法财产受到损失。1993年1月20日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拆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6850元。问:
1. 县土地管理局的拆房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2. 对于王某所受的损失,国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国家赔偿法案例讨论题(一)
案例二:
原告刘某为一经营服装的个体户,在某市东风路大街15号租有一服装营业厅,并装修
完毕。1991年2月28日,该市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两人驾驶警车追捕一在逃犯,后者驾驶一辆奥迪车。当追至刘某的服装厅旁,警车为躲闪被追车辆,加之照顾路上行人,不慎进服装厅的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撞坏。事后,公安机关与刘某协商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国家赔偿。
问:
1. 警车撞坏服装厅橱窗玻璃等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2. 国家应否对该损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案例三:
1995年10月18日14时许,海拉尔市公安局防暴队接到命令,东旗白音布尔德连驻军八团九连3名战士在当日7时许,打死军官1人战士2人,抢走561式冲锋枪3支,子弹若干发,开212型吉普车一辆逃窜,要求防暴队将犯罪分子堵截在市区外。按海拉尔市公安局的部署,队长巴图带6名防暴队员,在东旗至海拉尔市公路乌吉勃尔敦的路段,设两处防线,两卡间距24米。17时30分许,非法运鱼的一辆212吉普车和一辆日本丰田客货车前后由东旗向海拉尔市驶来,经第一道堵卡防线时,领队民警打手势令其停车检查,212吉普车因灭火停车,丰田客货车超越吉普车疾驶,向指挥停车的民警直冲而过,民警为躲避冲撞摔倒在公路斜坡下,212吉普车见状也加速尾随冲过。两车 冲过第一道防线,领队民警随即鸣枪警告,两辆车冲过第二道防线。防暴民警判定是犯罪分子冲击逃窜,在鸣枪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其他四名防暴警察先后向212吉普车轮胎开枪射击,一发子弹穿过212吉普车尾部左上方帆布棚,击中坐在司机呼博吉右侧副驾驶位置上的赵庆林、呼日查的头部,致使赵庆林死亡,呼日查重伤,两辆车在防暴民警鸣枪警告的情况下仍加速向海拉尔市方向驶去,防暴队长命令停止射击,开车追赶,警车追至海拉尔市区,两辆车已绕道逃遁。
1995年11月1日,经海拉尔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联合调查认定:1.在乌吉脖尔敦遇检未停的两辆汽车,均为从东旗吉索木到海拉尔市结伴而行的贩鱼车,其中212吉普车乘坐三人,司机呼博吉(无证驾驶)、坐在其右侧的是赵庆林(呼博吉的表兄)、呼日查(呼博吉的胞弟),车后无座位,拉鱼千余斤。与其同行的蓝色丰田客货车由张玉宝驾驶,另有同行两人,拉鱼1600余斤。两车均违反呼署发(1992)87号《关于呼伦贝尔盟地产水产品运输管理规定》,系无准运证非法运输,在明知没收水产品和罚款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所得,强行冲卡,造成212吉普车尾部左上方帆布棚中弹一发,致使赵庆林头部中弹死亡,呼日查头部颅脑擦伤。2.两车都属示意不停,而且加速行使,并有冲撞警察的不法行为。据此民警
使用属于正当使用武器。不应终究在场领导和执勤民警的刑事责任。事后,死者赵庆林逮亲属向海拉尔市公安局提出刑事赔偿请求,认为海拉尔市公安局防暴队在执行公务时,因确认目标错误,开枪致赵庆林头部中弹死亡,系违法伤害行为,死者亲属有权获得国家赔偿。而海拉尔市公安局认为防暴队民警属于正当使用武器;赵庆林没有准运证搞运输,为获取非法所得强行冲过两道防线,致头部中弹死亡,鉴于赵庆林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可给予适当补偿。
问:
1. 防暴队民警开枪致赵庆林死亡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2. 国家对赵庆林亲属应给予赔偿还是补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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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拉尔市,民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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