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3日发(作者:contribution)
宝马股份公司与广州世纪宝驰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北
京方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
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文章属性
? 【案 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 【案 号】(2012)高民终字第918号
?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二审
? 【裁判时间 】2012.11.26
裁判规则
考虑到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举证难的特殊性,为加大知识产权赔偿力度,可以加
强裁量性损害赔偿的适用,对于权利人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人優
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获利巨大的,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
额时,可以根据相关证据在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规定的法定定额赔偿的上限5 0
万元以上酌定赔偿数额,这种裁量赔偿数额,不是适用法定定额赔偿。对被控侵权
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进行过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
以依据《民法通则》、《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侵权情节严重、获利巨大的侵权人采取民事制裁措施。
正文
宝马股份公司与广州世纪宝驰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北京方拓商业管理
有限公司、李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高民终字第9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马股份公司
(BAYERISCHEMOTORENWERKEAKTIENGESELLSCHAFT)。
法定代表人约亨-沃克默,商标部主管。
法定代表人史蒂芬-希恩茨什,高级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马强。
委托代理人赵克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世纪宝驰服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洪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骆道好,北京市融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鲁燕。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方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霞,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某。
上诉人宝马股份公司(BAYERISCHEMOTORENWERKEAKTIENGESELLSCHAFT)(以下
简称宝马公司)、广州世纪宝驰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世纪宝驰公司)
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下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4789号民事判决,向
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2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
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宝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强、赵克峰,上诉人
广州世纪宝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骆道好、林鲁燕,被上诉人北京方拓商业管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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