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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

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3.06.26

? 【字 号】穗府办[2013]28号

? 【施行日期】2013.07.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

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13〕2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6日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缓解交通拥堵、落实公交优先和节能减排政策、改善城市大气环

境,根据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施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第三条 中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

记或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领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 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如下:

(一)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12万个,按

月度平均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增量指标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

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2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6万个,

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8万个。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

12%,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88%。

(三)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

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小客车需求状况和本市

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

实施本办法及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

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

文件等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税务部门落实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措施。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相关部门的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第二章 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指标

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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