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日发(作者:雷克萨斯es200油耗多少)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含分支机构和连锁网点)和负责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对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和监管工作的指导、规范、监督和考核。
各区交通局、各运输管理分局(以下统称区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及日常监管工作。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负责本市城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执法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各区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四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1
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取得经营范围中有“机动车维修”或者“汽车维修”或者“摩托车维修”等项目的营业执照后,可向任一区运输管理机构办事窗口提请现场申办,或者登录首都之窗、北京交通智能政务网上办事平台提请线上申办,实际经营地所在区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以下简称备案)的办理。
第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根据自身实际,按照《机动车维修经营类别标准》(附件5),报备经营范围的维修类型、技术级别和项目种类。
第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附件1);
(二)实际经营场所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附件2)及《机动车维修厂区工艺布置示意图》(附件3)。租用的经营场所应有合法的书面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实际经营场所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或备案)文件。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的,应提交《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下列相应材料,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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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地迁址的,还应提交第六条第二、三项的材料。
(二)经营范围新增喷烤漆业务的,还应提交第六条第三项的材料。
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在终止经营前30日内提交《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登记表》(附件4),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手续。
第九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其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简称连锁总部)应先按照第六条提交材料要求完成备案。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简称连锁网点)备案由连锁总部申请办理,并提交《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附送下列材料,连锁总部应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二)连锁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
连锁网点的经营项目应当在连锁总部经营项目范围内。
连锁网点的备案变更和终止经营应由连锁总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要求申办。
第十条 备案变更和终止经营的申报途径,以及事项办理具体负责的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四条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区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人线上或线下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依法作出备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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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备案标准的,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注明备案的经营项目以及配发的备案编号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编号。首次备案和经营范围变更的,还应告知制作《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内容和要求。
对不符合备案标准的,应说明理由,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第十二条 区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程序性规定》的要求,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备案、备案变更、终止经营等手续。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程序性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统一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十四条 对存在不履行交通行业行政处罚、监管要求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告知承诺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交通信用等级评价低等情况的申请人,不给予一网通办、跨区协办等便民措施,并作为作出备案决定的审慎性参考。
第三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机动车维修的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的要求,在备案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机动车维修经4
营活动。
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通过《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维修管理系统》)和《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平台》等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以下信息:
(一)补齐企业登记信息。在首次备案或因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变化的备案变更后10日内,通过《维修管理系统》补报(补齐)人员、设备、管理制度等企业登记信息。连锁总部还应补报本企业连锁网点信息,以及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等。特约维修企业还应补报已与品牌车型制造商签定特约维修合同的相关信息。
(二)核报企业登记信息。每年2月1日前通过《维修管理系统》对已报备的“企业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并上报。
(三)填报车辆维修信息。使用《维修管理系统》按规定如实填写所承修车辆的维修信息,并实时上传。
(四)报备维修价格信息。通过《维修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报并及时更新机动车维修的价格信息。
(五)按规定通过《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平台》如实填报经济运行情况报表信息。
第十七条 区运输管理机构应通过《维修管理系统》对经营者填报的信息进行线上核查,监督经营者按规定填(补)报相关5
信息的情况。
区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首次备案或因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变化的备案变更后1个月内,对其报备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各区交通局、各运输管理分局应按照《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程序性规定》(京交运发〔2018〕305号)、《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工作规范》(京交运修发〔2012〕2号)、《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暂行办法》(京交运发〔2018〕252号)、《关于印发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实施意见的通知》(京运管修字〔2005〕408号)、《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实施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运管修字〔2007〕219号)、《北京市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管理规定(试行)》(京运管修发〔2009〕3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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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首次备案 备案变更 备案编号:修备
单位名称
邮政编码 实际经营地址
经营类型
综合修理
特约维修
连锁经营
连锁总 连锁网点
部名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类型
管理负责人
经济类型
维修
类型
技术
级别
汽车维修
一类 二类 三类
连锁总部的备案编号
修备
固定电话*
身份证件号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手机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摩托车维修
一类 二类
其他机动车维修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汽车维修选项: 大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 小型车 危险货物运输车
经营
范围
二类汽车维修选项: 大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 小型车
项目
三类汽车维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选项: 发动机维修 电气系统维修 车身维修
种类
自动变速器维修 综合小修 散热器维修 机动车润滑与养护
轮胎动平衡及修补 气缸镗磨 汽车美容装璜 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
四轮定位检测调整 空调维修 曲轴修磨 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
占地面积
m2
停车场地
m2
生产厂房
m2
接待区域
m2
总成
维修间
m2
首次备案和经营地址变更的还应提交:
其他 1.《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2.《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经营场所为租用的)
备案 3.《机动车维修厂区工艺布置示意图》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或备案)文件(含新增喷烤漆业务的)
材料
机动车维修经营连锁网点还应提交:
5.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6.连锁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
7
经营者
承诺
1.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国家和本市关于机动车维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知晓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备案要求和经营准则。
2.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主管部门的管理。
3.申请时提供的备案材料和备案后10日内登录《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补报的企业登记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真实有效,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已满足报备经营范围相应的开业条件,在行业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本单位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8
【说明及要求】
1.书写要求:表中内容用电脑打印或钢笔或签字笔据实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2.选择备案类型。申请备案变更的,应选择“备案变更”,应在单位名称后注明原备案编号;首次申请备案的,应选择“首次备案”,不填写备案编号,由区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后填写。
3.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一致。
4.实际经营地址:应为实际开展机动车维修经营地点的详细地址。
5.经营类型:结合自身实际,在综合修理、特约维修、连锁经营等三种类型中选择(可多选)。综合修理是指无固定品牌车辆的维修;特约维修是指已与机动车制造厂商签定了特约维修意向书或协议书或合同的固定品牌车辆维修;连锁经营是指采用连锁经营模式开展的机动车维修。
6.连锁网点:是机动车维修连锁企业的连锁网点单位应在“经营类型”中选择“连锁经营”的基础上,在 中划√确认是连锁网点,并填写连锁总部的名称和备案编号。连锁总部单位只须在“经营类型”中选择“连锁经营”,不用填写此项。
7.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个体填写经营者本人姓名。
8.身份证件类型:分为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胞证等四种。
9.管理负责人:本单位经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10.经济类型:依据营业执照上的类型,参照国家标准《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12402)填写。
11.经营范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参考《机动车维修经营类别标准》,确定所报备经营范围的维修类型、技术级别和项目种类,并在所选范围处划“√”(可多选)。
① 选择维修类型种类。汽车维修、摩托车维修和其它机动车维修。
② 在所选的维修类型下方选择技术级别。汽车维修和其它机动车维修的,可选一类、二类、三类中的一项;摩托车维修的,可选一类或二类中的一项。
③汽车维修项目种类。一类汽车维修可选“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二类汽车维修可选“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车”;三类汽车维修和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可选其中具体项目;摩托车维修和一类或二类其它机动车维修不用选。
12.面积:占地面积、停车场地、生产厂房、接待区域的面积为必填项。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的,还须填写总成维修间面积。
13.其他备案材料:除本表外,根据情况还需提交的材料。在提交的其他材料编号上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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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经营者承诺:认真阅读并确认表中的承诺内容,同时还可添写其他承诺内容,经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签字并加盖公章有效。
10
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单位名称
实际经营地址
场所归属
自产权
租赁
其他
经营场所总面积 平方米。
经营面积
其中:生产厂房面积 平方米,停车场面积 平方米
承诺:以上内容均属实,用于经营活动的场地为非公共用地,并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土地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填写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的姓名) 承经营者承诺
担全部责任。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及要求】
一、填表注意事项:
1、表中内容用电脑打印或钢笔或签字笔据实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2、单位名称:应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一致。
3、实际经营地址:实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地点的详细地址。
4、场地归属:自产权的应具备有效的土地使用或房产证明,租赁的场地、厂房应具备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不少于一年)。
5、经营者承诺栏应注明后果承担的单位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若为个体由经营者本人签字。
二、表格后附材料(请按照以下顺序附在表格后,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
11
1.《机动车维修厂区工艺布置示意图》;
2.租用的场地、生产厂房、停车场的合法书面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3.自产权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明。
12
机动车维修厂区工艺布置示意图
单位名称(公章):
13
注:在示意图中标明接待室,厂房(车间工位布置)、停车场的长、宽,单位为米。
14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登记表
单位名称(
盖公章)
备案修备 所属区
编号
经经办人经办人手办 电话 机
人
不再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关业务。
营业执照已注销。
拆迁,已无经营场所。
终止
其经他营
原 。
因
。
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签字: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表中内容用电脑打印或钢笔或签字笔据实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2.本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本人签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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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类别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和《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标准。本标准是为方便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报备机动车维修经营范围的参考标准,也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必要条件。
一、从事一类汽车维修、二类汽车维修、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等业务的条件
1.人员条件
应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及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油漆(车身涂装)人员。喷烤漆业务外协的,可不配备涂漆岗位维修技术人员
维修企业负责人应掌握国家、北京市和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了解机动车维修专业知识及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熟悉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知识,掌握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软件操作知识,熟悉机动车后市场相关知识
维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掌握国家、北京市和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了解机动车维修专业知识及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熟悉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知识,掌握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软件操作知识,熟悉机动车后市场相关知识
维修质量检验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企业应至少配备2名
16
企业维修工种设置应覆盖维修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专业。维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应达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机修、电器维修、钣金和涂漆(喷烤漆业务外协的除外)等岗位,一类企业应至少各配备2人,其中一人的技术等级为高级工(含)以上;二类企业应至少各配备技术等级为中级工(含)以上1人。其它维修岗位的从业人员配备,一类企业应至少1人,不能兼职;二类企业允许一人二岗,可兼任一职
维修业务员应熟悉与本行业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熟悉机动车维修收费标准及零配件价格,掌握机动车构造和工作原理,了解机动车常见故障及故障诊断的基本方法,熟悉机动车各种维修工艺流程及技术要求,熟悉机动车配件常识
维修价格结算员应熟悉国家、北京市、行业有关机动车维修价格的政策和标准,熟悉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机动车零配件定价方法,掌握计算机办公软件及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软件
企业至少应配备统计人员1名,负责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
应根据生产规模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具有汽车维修安全生产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应确定安全生产负责人员一人,负责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应至少配备1名熟悉燃料供给系统专业的专职作业、检验技术人员
2.组织管理条件
(1)基本要求
应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设置经营、技术、业务、质量、配件、检验、档案、设备、生产和安全环保等管理部门并落实责任人
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应有现行有效的与机动车维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文件资料
应建立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等内容的定期培训教育制度
(2) 经营管理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在业务接待室公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程序等,并明示机动车维修标志牌、配件价格、工时定额和价格标准等
应建立并执行价格备案及公示、机动车维修合同(托修单)、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单、汽车维修记录、统计信息报送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和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并具备与本市17
《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联网报送信息的能力
(3)质量管理
应建立并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机动车维修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配件管理、文件资料有效控制和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机动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竣工出厂合格证存根,维修结算清单,材料清单等
配件管理制度应规定配件采购、检查验收、库房管理、信息追溯、配件等级及台账、索赔等要求
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3.安全生产条件
应具有并实施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应制定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应设置电、气焊作业专用工位,并有明显的固定警示标志。调漆车间的机电设备、设施应具备防爆功能
使用与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具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安全、消防设施的设置地点应明示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应具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4.环境保护条件
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水(以下简称“四废”)、废蓄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等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应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或合同,并严格履行合约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四废”及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并应设有通风设备
18
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5.设施条件
(1)基本要求
经营场所应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有合法的使用证明。租赁的经营场所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2)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应设有接待室,与生产区域明显隔离开。一类企业的接待室面积不小于80㎡,二类企业的接待室面积不小于20㎡。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主修车型、业务受理程序、工作流程、监督电话,以及维修的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和单价,配件的类型和价格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3)停车场
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一类企业的停车场面积不小于200㎡,二类企业的停车场面积不小于150㎡。不得占用公共用地。
停车场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保证车辆行驶通畅
维修轮式专用机械车辆的企业,其停车场地周围及空中无妨碍机械工况试车的障碍物
(4)生产厂房及场地
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面积应能满足所配备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一类企业的生产厂房面积不小于800㎡,二类企业的生产厂房面积不小于200㎡
生产厂房内应设有总成维修车间。一类企业的总成维修车间面积不小于30㎡,二类企业的总成维修车间面积不小于20㎡,并设置总成维修所需的工作台、拆装工具、计量器具等
生产厂房内应设有预检工位,并配备相应的故障诊断、检测设备
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应有专用维修厂房,厂房应为永久性建筑,不得使用易燃建筑材料,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厂房内通风良好,不得堆放可能危及安全的物品。厂房周围5m内不得有任何可能危及安全的设施
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还应设有密封性检查、卸压操作的专用场地,可以设在室外。应远离火源,并有明显的防火、防静电警示标志
6.设备条件
应配备表1~表4要求的与其所承修车型相适应的仪表工具(表一)、专用设备19
(表二)、检测设备(表三)和通用设备(表四),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从事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的企业,应配备满足GB/T 18344规定的所有出厂检验项目的检测设备
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应通过型式认定,并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汽车举升机应经交通产品认证合格。新购置的喷烤漆房应经交通产品认证合格,已购置使用三年以上的喷烤漆房应按照《在用汽车喷烤漆房安全使用综合评价规则》(DB11/T 1038)的要求,经安全综合评价并合格
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设备条件中上述两款的要求
表一:仪表工具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万用表
气缸压力表
燃油压力表
液压油压力表
真空表
空调检漏设备
轮胎气压表
外径千分尺
内径千分尺
量缸表
游标卡尺
扭力扳手
气体压力及流量检测仪(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
便携式气体检漏仪(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
设 备 名 称
表二:专用设备
序号 设 备 名 称 大中型大型小型其他要求
20
客车 货车 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废油收集设备
齿轮油加注设备
液压油加注设备
制动液更换加注器
脂类加注器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轮胎螺母拆装机
车轮动平衡机
四轮定位仪
转向轮定位仪
制动鼓和制动盘维修设备
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
总成吊装设备或变速箱等总成-
?
?
?
?
?
?
?
?
?
?
?
-
?
?
?
?
-
-
-
二类允许外协
二类允许外协
大货车允许外协
13
顶举设备
?
一类应不少于5个,二类应不14 汽车举升设备
?
?
?
?
少于2个。汽车举升机或具有安全通道的地沟
15
16
17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冷媒鉴别设备
蓄电池检查、充电设备
21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无损探伤设备
车身清洗设备
打磨抛光设备
除尘除垢设备
车身整形设备
车身校正设备
车架校正设备
悬架试验台
喷烤漆房及设备
喷油泵试验设备(针对柴油车)
喷油器试验设备
调漆设备
自动变速器维修设备(参见汽车、其他机动车专项维修经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类允许外协
二类允许外协
允许外协
允许外协
允许外协
?
-
?
允许外协
30
许可中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设备条件)
氮气置换装置(针对燃气汽车31
维修企业)
气瓶支架强度校验装置(针对32
燃气汽车维修企业)
?
?
?
允许外协
-
?
-
?
允许外协
22
注:?――需求具备,- ——不需求具备。
表三:检测设备
序号
1
2
3
4
设 备 名 称
尾气分析仪或不透光烟度计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侧滑试验台
制动性能检验设备
表四:通用设备
序号
1
2
3
4
5
6
7
8
计算机
砂轮机
台钻(含台钳)
电焊设备(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维修)
气体保护焊设备
压床
空气压缩机
抢修服务车
设 备 名 称
可用手动灯光仪或投影板检测
可用单板侧滑台
可用制动力、制动距离、制动减速度的检验设备之一
其 它 要 求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务的条件:
1.人员条件
应具备一类汽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的人员资质条件
维修企业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技术人员、测试分析人员、试车人员等,应经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及安全生产知识的专业培训,掌握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的性质以及防火、防爆、防毒、防污染、防腐蚀、防辐射等专业知识、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办法以及维修操作技能
2.组织管理条件
(1)基本要求
23
应具备一类汽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的组织管理条件
(2)质量管理
维修合同应注明托修车辆所运输危险货物名称及种类。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和竣工出厂合格证应有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记
进出厂检验单应设置托修车辆所运输危险货物名称及种类、空载情况、外部清洗情况、消除污染情况、残留物回收情况、操作人姓名等栏目
3.安全生产条件
应具备一类汽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的安全生产条件
应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安全管理制度、残留物检测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档案,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应有与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相对应的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不得在危险品运输车辆专用维修车间内进行电、气焊作业
应具有与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劳动保护制度和设施。应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作业有关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用具,并能满足防止产生静电和火花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定期进行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应专门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档案。档案中对车辆所装载的危险货物名称及种类、维修前的清洗情况、消除污染情况、残留物回收情况等应有记载
4.环境保护条件
应具备一类汽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的环境保护条件
5.设施条件
应具备一类汽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的设施资质条件
应具有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专用修理车间,其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0㎡,车间高度不得低于6.5m,且通风良好
应具有与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型和维修能力相适应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地,面积不少于100㎡,且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
专用修理车间、专用停车场与其他办公场所、住房、生产厂房、停车场以及明火地点之间,应按规定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和消防通道,并保持消防通道的通畅
专用修理车间、专用停车场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其配置、摆放符合要求,无危险源,并设置警示标志
专用修理车间、专用停车场应使用防爆的照明装置及电气设施
6.设备条件
24
应具备一类汽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的设备资质条件
各种设备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同时维修设备和工具应能够满足防止产生静电和火花的要求
应根据承修车辆类型和特性,配备可燃气体防爆测试仪、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射线指示仪等相应的危险品检测设备
三、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条件:
1.通用条件
(1)从事综合小修或专项维修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按经营项目配备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须配备的维修质量检验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应配备统计人员1名(可兼职),负责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
(2)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公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程序等,并明示作业项目及计费公示定额等
(4)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和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并具备与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联网报送信息的能力
(5)经营场所应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有合法的使用证明。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6)停车场面积应不小于30㎡,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综合小修或专项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
(7)从事两项以上机动车专项维修的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中各专项维修经营项目要求的生产厂房面积之和
(8)设备配置应与其生产作业规模及生产工艺相适应,其技术状况应完好,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应按规定检定合格
(9)应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具有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能力。应有所需工种和所配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电、气焊作业应在专用工位上进25
行,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并有明显的固定警示标志
(10)使用与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具备相应安的全防护措施和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四废”(废油、废液、废气、废水)及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应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或合同,并严格履行合约
1.专项维修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条件
(1)汽车综合小修
人员条件:应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和电器维修人员。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1名,机修人员和电器维修人员应各不少于1名
组织管理条件:应建立健全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管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安全生产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应具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设施
设施条件: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10㎡,应整洁明亮,并有客户休息的设施;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00㎡。
主要设备:压床;空气压缩机;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温、湿度计;万用表;气缸压力表;真空表;燃油压力表;尾气分析仪或不透明烟度计;轮胎漏气试验设备;轮胎气压表;千斤顶;轮胎轮辋拆装设备;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车轮动平衡机;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空调专用检测设备;空调专用检漏设备;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举升设备或地沟;废油收集设备;齿轮油加注设备;液压油加注设备;制动液更换加注器;脂类加注器;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制动减速度检验等制动性能检验设备
(2)发动机修理
人员条件:应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和电器维修人员。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2名,机修人员和电器维修人员应各不少于1名
组织管理条件:应建立健全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管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安全生产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应具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设施
设施条件: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应整洁明亮,并有客户休息26
的设施;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00㎡。
主要设备:压床;空气压缩机;发动机解体清洗设备;发动机等总成吊装设备;发动机翻转设备;发动机诊断仪;废油收集设备;万用表;气缸压力表;真空表;量缸表;正时仪;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燃油压力表;喷油泵试验设备(允许外协);喷油器试验设备(允许外协);连杆校正器;无损探伤设备;立式精镗床;立式珩磨机;曲轴磨床;曲轴校正设备;凸轮轴磨床;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3)车身维修
人员条件:应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钣金人员和涂漆人员。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1名,机修人员和钣金人员应各不少于1名,涂漆人员应不少于2名
组织管理条件:应建立健全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管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安全生产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应具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设施
设施条件: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应整洁明亮,并有客户休息的设施;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20㎡。
主要设备: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切割设备;压床;空气压缩机;汽车外部清洗设备;打磨抛光设备;除尘除垢设备;型材切割机;车身整形设备;车身校正设备;车架校正设备;车身尺寸测量设备;喷烤漆房及设备(新购置的喷烤漆房应经交通产品认证合格,已购置使用三年以上的喷烤漆房应按照《在用汽车喷烤漆房安全使用综合评价规则》(DB11/T 1038)的要求,经安全综合评价并合格);调漆设备;砂轮机和角磨机;举升设备;除锈设备;吸尘、采光、通风设备;洗枪设备或溶剂收集设备
(4)电气系统维修
人员条件:应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和电器维修人员。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1名,电器维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组织管理条件:应建立健全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管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安全生产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应具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设施
设施条件: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应整洁明亮,并有客户休息的设施;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20㎡。
27
主要设备:空气压缩机;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充电机;万用表;电解液比重计;高频放电叉;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电路检测设备;蓄电池检测设备
(5)自动变速器修理
人员条件:应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和电器维修人员。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1名,机修人员和电器维修人员应各不少于1名
组织管理条件:应建立健全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管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安全生产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应具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设施
设施条件: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应整洁明亮,并有客户休息的设施;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200㎡。
主要设备: 自动变速器翻转设备;自动变速器拆解设备;变扭器维修设备;变扭器切割设备;变扭器焊接设备;变扭器检测(漏)设备;零件清洗设备;电控变速器测试仪;油路总成测试机;液压油压力表;自动变速器总成测试机;自动变速器专用测量器具;空气压缩机;万用表;废油收集设备
(6)轮胎动平衡及修补
人员条件:应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轮胎维修人员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15㎡
主要设备:空气压缩机;轮胎漏气试验设备;轮胎气压表;千斤顶;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轮胎轮辋拆装设备;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轮胎修补设备;车轮动平衡机
(7)四轮定位检测调整
人员条件:应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
主要设备:举升设备;四轮定位仪;空气压缩机;轮胎气压表
(8)机动车润滑与保养
人员条件:应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
主要设备: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废油收集设备;齿轮油加注设备;液压油加注设备;制动液更换加注器;脂类加注器;举升设备或地沟;空气压缩机
(9)喷油泵、喷油器维修
人员条件:应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柴油车高压油泵维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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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
主要设备:喷油泵、喷油器清洗和试验设备;喷油泵、喷油器密封性试验设备;弹簧试验仪;千分尺;厚薄规。从事电控喷油泵、喷油器维修还需配备电控喷油泵、喷油器检测台;电控喷油泵、喷油器专用拆装工具;电控柴油机故障诊断仪;超声波清洗仪;专用工作台
(10)曲轴修磨
人员条件:应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曲轴修磨人员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60㎡
主要设备:曲轴磨床;曲轴校正设备;曲轴动平衡设备;平板;V型块;百分表及磁力表座;外径千分尺;无损探伤设备;吊装设备
(11)气缸镗磨
人员条件:应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气缸镗磨人员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60㎡
主要设备:立式精镗床;立式珩磨机;压床;吊装起重设备;气缸体水压试验设备;量缸表;外径千分尺;厚薄规;激光淬火设备(从事激光淬火必备);平板
(12)散热器维修
人员条件:应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
主要设备:清洗及管道疏通设备;气焊设备;钎焊设备;空气压缩机;喷漆设备;散热器密封试验设备
(13)空调维修
人员条件:应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空调维修人员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
主要设备:汽车空调冷媒加回收净化加注设备;空调电器检测设备;空调专用检测设备;万用表;冷媒鉴别设备;空调检漏设备;数字式温度计;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14)车辆美容装潢
人员条件:应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和2名车身清洁人员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
主要设备:汽车外部清洗设备;吸尘设备;除尘除垢设备;打蜡设备;抛光设备;贴膜专业工具
(15)车辆玻璃安装及修复
人员条件:应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29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
主要设备:工作台;玻璃切割工具;注胶工具;玻璃固定工具;直尺、弯尺;玻璃拆装工具;吸尘器
四、从事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条件:
1.人员条件
应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及机修、电器维修、钣金、油漆等人员。喷烤漆业务外协的,可不配备涂漆岗位维修技术人员
维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机动车维修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专(含)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维修质量检验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取得具有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维修质量检验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至少配备1名
配备的维修技术人员应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人员和电器维修人员应各至少2人,钣金人员和涂漆人员(喷烤漆业务外协的除外)应至少1人,应配备持证焊工1名
2.组织管理条件
应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设置经营、技术、业务、质量、配件、检验、档案、设备、生产和安全环保等管理部门并落实责任人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在业务接待室公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程序等,并明示机动车维修标志牌、配件价格、工时定额和价格标准等
应有现行有效的与摩托车维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文件资料,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并建立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和专业技术等内容的定期培训教育制度
应建立并执行摩托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配件管理制度、维修费用结算制度、统计信息报送制度及其他相应制度
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和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并具备与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联网报送信息的能力
3.安全条件
30
应具有并实施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应制定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应设置电、气焊作业专用工位,并有明显的固定警示标志。调漆车间的机电设备、设施应具备防爆功能
使用与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具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安全、消防设施的设置地点应明示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应具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4.环境保护条件
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水(以下简称“四废”)、废蓄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等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应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或合同,并严格履行合约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四废”及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并应设有通风设备。
5.设施条件
经营场所应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有与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租赁的经营场所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接待室面积应不小于10㎡。停车场区域界定标志明显,保证车辆行驶通畅,面积应不小于30㎡,不得占用公共用地。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8O㎡,厂房应整洁、明亮,通风、排水、照明设施良好, 不得用易燃材料建造,并能满足所配备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
6.设备条件
应配备与其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维修、检测设备。所有设备应保持完好,其性能精度应符合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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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一:维修设备(工具)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零件清洗设备
镗缸设备
磨缸设备
气门座铣削及气门与门座研磨设备或工具
举升作业平台
轮胎拆装设备或专用工具
补胎专用工具
充电设备
钻床
涂漆设备
压力机
空气压缩机
钳工作业台及工具
焊接设备
砂轮机
维修专用工具及各种拉压具
扭力扳手
设 备 名 称
允许外协
允许外协
不少于3台
允许外协
其他要求
表二:量具、仪表
序号
1
2
3
4
外径千分尺
内径千分尺
磁吸表座
游标卡尺
设 备 名 称
其他要求
32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厚薄规
万用表
转速表
轮胎气压表
气缸压力表
点火正时测试仪
检验平板
平尺
尾气分析仪
制动性能检验设备
允许外协
五、从事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的条件:
1.人员条件
应有专人负责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直接从事生产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人。技术工人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程,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2.管理制度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公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程序等,并明示作业项目及计费公示定额等
应备有所承修摩托车的维修技术资料及有关技术标准
应制定摩托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应制度
应制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和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并具备与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联网报送信息的能力
3.设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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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应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有与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生产作业厂房面积不少于30㎡,且不得用易燃材料建造。厂房应整洁、明亮,通风、排水、照明设施良好,消防及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或合同
4.设备条件
摩托车维修业户应配备与其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维修、检测设备。所有设备应保持完好,其性能精度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主要设备
零件清洗设备;气门研磨设备或工具;举升作业平台;轮胎拆装设备或专用工具;补胎专用工具;充电设备;压力机;空气压缩机;砂轮机;钳工作业台及工具;维修专用工具及各种拉压具;外径千分尺;内径千分尺;磁吸表座;游标卡尺;厚薄规;万用表;转速表;轮胎气压表;气缸压力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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