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1日发(作者:梅西vs莫德里奇)
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王振宇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3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77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卓赵卫李娜
【审理法官】孙卓赵卫李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王振宇
【当事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王振宇
【当事人-个人】王振宇
【当事人-公司】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涌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李琦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涌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李琦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涌李琦
【代理律所】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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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王振宇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2020年度目标奖金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反证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另查明,被告员工手册第4.4条“奖金”一节规定:4.4.1年终奖金:“12月31日在职(销售人员除外)并且没有提出辞职或受到辞退的员工,公司将根据当年经营情况和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考评等给予年终奖金;年终奖金一般在次年的四月发放,公司可能视情况调整年终奖金的发放时间。截止12月31日在公司工作未满一年的员工,年终奖金将按照员工服务期的比例确定”。4.4.2绩效奖金:“公司根据年度业绩和员工个人绩效制定绩效奖金分配方案。截止4月1日在职(销售人员除外)并且没有提出辞职或受到辞退的员工可以参加上年的绩效奖金分配。”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书面确认已阅读并知悉员工手册中的内容;该员工手册已经民主程序通过。 再查明:2021年3月11日,原告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2020年度目标奖金的问题。上诉人虽主张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离职员工不享受年度绩效奖金待遇,被上诉人已经离职不符合领取年度绩效奖金的条件。但上诉人给上诉人发出的录用通知书明确载明被上诉人的薪酬由“月薪26000元、年终13薪、目标奖金86000元”组成,《2018年薪酬结构调整沟通信》中亦明确载明2018年6月1日起被上诉人薪资结构调整为“月基本工资27180、13薪27180、年目标奖金70668”。上述通知书及薪酬结构调整沟通信中均明确载明被上诉人的薪酬由月薪、13薪及目标奖金组成,且录用通知书及薪酬结构调整沟通信中仅写明“年目标奖金实际发放金额将依据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确定”,并未约定必须满足在职条件才能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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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被上诉人2020年度工作满全年,上诉人已经向员工发放2020年度奖金,且被上诉人离职是因上诉人不续签劳动合同所致,在上诉人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2020年度个人绩效不达标的情况下,上诉人主张不支付被上诉人2020年度目标奖金缺乏依据,本院对上诉人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2020年度目标奖金的数额问题,上诉人虽提出异议,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应获得的2020年度目标奖金数额,故一审法院参照被上诉人《2018年薪酬结构调整沟通信》中的目标奖金数额予以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1:28:4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系被告员工,2018年2月5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2月5日至2021年3月31日。2018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录用通知书》载明原告系从事销售计划与物流部门负责人岗位,月薪26000元,有年终13薪,目标奖金86000(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附件薪资福利和雇佣条款》规定:“通过了试用期,您将能够参加公司的奖金计划。每年我们都会公布奖金计划,并明确所有决定奖金数额的相关业务指标”。2018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2018年薪酬结构调整沟通信》,载明2018年6月1日起,原告薪资结构将会发生如下调整:月基本工资27180,13薪27180,年目标奖金70668。年目标奖金:您的实际奖金发放额,将依据公司业绩和您的个人绩效确定,实发奖金有可能低于或高于预定目标。2021年3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被告未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关于2020年度目标奖金是否应该发放。根据查明事实,该奖金系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已经薪酬调整向原告明示,且原告已通过2020年绩效考核,该奖金被告应予发放。被告录用通知书、薪酬结构调整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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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中表述奖金名称为“目标奖金”,员工手册中表述为“年终奖金”和“绩效奖金”,4.4.1年终奖金的发放条件为“12月31日在职并且没有提出辞职或受到辞退的员工”,原告3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现被告抗辩称原告应适用4.4.2绩效奖金的发放规定,即“4月1日在职并且没有提出辞职或受到辞退的员工”才可参加上年的绩效奖金分配。一审法院认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对奖金名称及发放标准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推定,故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主张的2020年度目标奖金应予发放。关于2020年度奖金数额,双方2018年薪资调整中约定2018年6月1日起年目标奖金70668元,被告在庭审中未提供相反证据,经法庭释明后在合理期限内亦未补交相应证据,故应承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法院按《2018年薪酬结构调整沟通信》中的目标奖金数额予以认定。关于2021年目标奖金,结合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约定,原告不符合2021年发放条件,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振宇2020年度目标奖金70668元;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不向被上诉人支付2020年度目标奖金。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不符合参加2020年的绩效奖金分配条件,上诉人没有义务向被上诉人支付该绩效奖金。《员工手册》第4.4.2条规定,截止4月1日在职(销售人员除外)并且没有提出辞职或收到辞退的员工可以参加上年的绩效奖金分配。双方已经在2020年3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截止4月1日上诉人已经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在职”的发放条件,因此无论被上诉人绩效考核结果如何,被上诉人都不符合参加上年绩效奖金分配的条件。2.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上诉人2020年度奖金标准为70668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不认可该奖金标准。上诉人实际发放的奖金并非按照70668元标准持续发放,而是根据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确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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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王振宇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1770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某某东望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吴小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涌,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宇。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振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不向被上诉人支付2020年度目标奖金。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不符合参加2020年的绩效奖金分配条件,上诉人没有义务向被上诉人支付该绩效奖金。《员工手册》第4.4.2条规定,截止4月1日在职(销售人员除外)并且没有提出辞职或收到辞退的员工可以参加上年的绩效奖金分配。双方已经在2020年3月31日终止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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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截止4月1日上诉人已经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在职”的发放条件,因此无论被上诉人绩效考核结果如何,被上诉人都不符合参加上年绩效奖金分配的条件。2.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上诉人2020年度奖金标准为70,668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不认可该奖金标准。上诉人实际发放的奖金并非按照70,668元标准持续发放,而是根据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确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振宇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王振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全年奖金86,000元及2021年1月至3月份的21,500元,共计107,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系被告员工,2018年2月5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2月5日至2021年3月31日。2018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录用通知书》,载明原告系从事销售计划与物流部门负责人岗位,月薪26,000元,有年终13薪,目标奖金86,000(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附件薪资福利和雇佣条款》规定:“通过了试用期,您将能够参加公司的奖金计划。每年我们都会公布奖金计划,并明确所有决定奖金数额的相关业务指标”。2018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2018年薪酬结构调整沟通信》,载明2018年6月1日起,原告薪资结构将会发生如下调整:月基本工资27,180,13薪27,180,年目标奖金70,668。年目标奖金:您的实际奖金发放额,将依据公司业绩和您的个人绩效确定,实发奖金有可能低于或高于预定目标。2021年3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被告未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员工手册第4.4条“奖金”一节规定:4.4.1年终奖金:“12月31日在职(销售人员除外)并且没有提出辞职或受到辞退的员工,公司将根据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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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情况和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考评等给予年终奖金;年终奖金一般在次年的四月发放,公司可能视情况调整年终奖金的发放时间。截止12月31日在公司工作未满一年的员工,年终奖金将按照员工服务期的比例确定”。4.4.2绩效奖金:“公司根据年度业绩和员工个人绩效制定绩效奖金分配方案。截止4月1日在职(销售人员除外)并且没有提出辞职或受到辞退的员工可以参加上年的绩效奖金分配。”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书面确认已阅读并知悉员工手册中的内容;该员工手册已经民主程序通过。
再查明:2021年3月11日,原告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关于2020年度目标奖金是否应该发放。根据查明事实,该奖金系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已经薪酬调整向原告明示,且原告已通过2020年绩效考核,该奖金被告应予发放。被告录用通知书、薪酬结构调整沟通信中表述奖金名称为“目标奖金”,员工手册中表述为“年终奖金”和“绩效奖金”,4.4.1年终奖金的发放条件为“12月31日在职并且没有提出辞职或受到辞退的员工”,原告3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现被告抗辩称原告应适用4.4.2绩效奖金的发放规定,即“4月1日在职并且没有提出辞职或受到辞退的员工”才可参加上年的绩效奖金分配。一审法院认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对奖金名称及发放标准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推定,故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主张的2020年度目标奖金应予发放。关于2020年度奖金数额,双方2018年薪资调整中约定2018年6月1日起年目标奖金70,668元,被告在庭审中未提供相反证据,经法庭释明后在合理期限内亦未补交相应证据,故应承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法院按《2018年薪酬结构调整沟通信》中的目标奖金数额予以认定。关于2021年目标奖金,结合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约定,原告不符合2021年发放条件,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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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给付原告王振宇2020年度目标奖金70,668元;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2020年度目标奖金的问题。上诉人虽主张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离职员工不享受年度绩效奖金待遇,被上诉人已经离职不符合领取年度绩效奖金的条件。但上诉人给上诉人发出的录用通知书明确载明被上诉人的薪酬由“月薪26,000元、年终13薪、目标奖金86,000元”组成,《2018年薪酬结构调整沟通信》中亦明确载明2018年6月1日起被上诉人薪资结构调整为“月基本工资27,180、13薪27,180、年目标奖金70,668”。上述通知书及薪酬结构调整沟通信中均明确载明被上诉人的薪酬由月薪、13薪及目标奖金组成,且录用通知书及薪酬结构调整沟通信中仅写明“年目标奖金实际发放金额将依据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确定”,并未约定必须满足在职条件才能发放。现被上诉人2020年度工作满全年,上诉人已经向员工发放2020年度奖金,且被上诉人离职是因上诉人不续签劳动合同所致,在上诉人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2020年度个人绩效不达标的情况下,上诉人主张不支付被上诉人2020年度目标奖金缺乏依据,本院对上诉人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2020年度目标奖金的数额问题,上诉人虽提出异议,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应获得的2020年度目标奖金数额,故一审法院参照被上诉人《2018年薪酬结构调整沟通信》中的目标奖金数额予以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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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孙 卓
审 判 员 赵 卫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池 骋
书 记 员 李莱茵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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