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0日发(作者:雪佛兰轿跑车型图片及报价)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之一

原告:山东悍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坊子区长宁街与潍州路交叉口西南角(潍州商务大厦1号楼01

房)。

法定代表人:徐光国,总经理。

被告:济南顺达路桥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济南市济阳区济阳街道纬一路102号雅居园6区39号楼4单元

201室。

法定代表人:曹庆祝,总经理。

被告:马振龙,*,1985年12月11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

阳县。

被告:李洪秀,*,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

南市济阳区。

被告:马光学,*,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济阳县。

原告山东悍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顺达路桥有限公

司济阳分公司、马振龙、李洪秀、马光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

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悍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

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悍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

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悍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76元,减半收取计4438元,保全费3058元,

以上共计7496元,由山东悍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孙 萱

王咪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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