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0日发(作者:雪佛兰轿跑车型图片及报价)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之一
原告:山东悍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坊子区长宁街与潍州路交叉口西南角(潍州商务大厦1号楼01
房)。
法定代表人:徐光国,总经理。
被告:济南顺达路桥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济南市济阳区济阳街道纬一路102号雅居园6区39号楼4单元
201室。
法定代表人:曹庆祝,总经理。
被告:马振龙,*,1985年12月11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
阳县。
被告:李洪秀,*,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
南市济阳区。
被告:马光学,*,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济阳县。
原告山东悍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顺达路桥有限公
司济阳分公司、马振龙、李洪秀、马光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
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悍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
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悍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
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悍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76元,减半收取计4438元,保全费3058元,
以上共计7496元,由山东悍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孙 萱
王咪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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