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9日发(作者:奔驰e260新车多少钱)
大连中招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ZZCG2017-002
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比亚迪纯电动车融资租赁机构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ZZCG2017-002)
招 标 人: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人:大连中招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日 期:二○一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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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100号槐花大厦2104室
大连中招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ZZCG2017-002
目 录
投标邀请函 ?????????????????????3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5
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19
第三章 用户需求书??????????????????37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39
附件2开标一览表 ??????????????????49
附件2 评标方法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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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100号槐花大厦2104室
大连中招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ZZCG2017-002
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比亚迪纯电动车融资租赁机构
采购项目
投标邀请函
大连中招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其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比亚迪纯电动车融资租赁机构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
一、项目编号:ZZCG2017-002
二、招标内容:
采购比亚迪纯电动车融资租赁机构(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经营范围须具备融资租赁业务)。
注: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截至2017年3月*日,经 “信用中国”网站()、“信用辽宁”网站()失信黑名单、“信用大连”()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示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3.经检察机关查询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加本次招标。
四、招标文件发售和截止时间以及招标文件发售地点:自2017年3月*日起至2017年3月*日每天9:00-16:00(北京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在大连中招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售招标文件(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100号槐花大厦2104室)。
六、报名要求:
投标单位申请购买招标文件:未注册会员的投标人须登陆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信息网()“会员专区”进行注册并申请购买招标文件;已注册会员的投标人须进入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
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请携带网上报名回执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上述相应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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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招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ZZCG2017-002
公章)各一套,招标代理人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初审(仅限于发售招标文件),初审合格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详细资格审查以评标委员会审议结果为准。
五、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套,售后不退。
六、接受投标文件的时间与地点:2017年3月*日13:15-13:45时(北京时间)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受理处(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五楼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与地点:2017年3月*日13:45时(北京时间)在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开标室(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五楼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八、招 标 人: 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
九、招标代理人:大连中招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王胜彬、李大琦 电 话:*************-805、806
传 真:0411-84390217 电子邮箱:**********地 址: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100号槐花大厦2104室
开户银行及帐号:中国银行大连星海湾支行营业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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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招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ZZCG2017-002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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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内 容
号
1
项目编号:ZZCG2017-002
2 招标人名称: 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保证金额:900万元人民币作为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支票、电汇、汇票、银行保函、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格式见附件4)等形式中的一种(支票或汇票必须为投标人企业的支票或汇票)。
注 :(1)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适用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及预付款保函的担保;办理的详细流程请见《大连市政府采购网》通知公告窗口中《关
3 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
(2)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8层、电话:*************、传真:*************。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在2017年3月**日16:30时之前到大连中招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财务室递交。外地企业若要汇款,请汇至“户名:大连中招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大连星海湾支行营业部;帐号:3。(汇款以到帐时间为准,未按时递交保证金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4 投标有效期:开标之日起90个日历日
5 投标文件数量及封装要求:1套正本,7套副本,正、副本需封装在同一密封袋内。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开标当日2017年3月*日13:15-13:45时(北京时间)到6 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2受理处(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五楼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投标截止日期及时间:2017年3月*日13:45时( 北京时间)
7
开标日期及时间:2017年3月*日13:45时( 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在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开标室(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五楼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8 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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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比亚迪纯电动车融资租赁机构采购项目
大连中招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ZZCG2017-002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套,售后不退。
2017年3月**日起至2017年3月**日每天9:00-16:00(北京时间,公休日、节假9 日除外)
联 系 人:王胜彬、李大琦 电 话:*************-805、806
公司地址: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100号槐花大厦2104室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经营范围须具备融资租赁业务)。
注: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截至2017年3月*日,经 “信用中国”网站()、10 “信用辽宁”网站()失信黑名单、“信用大连”()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示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3.经检察机关查询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加本次招标。
11 融资期限: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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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
(一)项目概述及资金来源
1.本招标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国内公开招标。
(1)招标人名称: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
(2)本次招标的内容为: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比亚迪纯电动车融资租赁机构采购项目(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3)融资期限:6年;
(4)项目实施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5)付款方式:等额本息,每期期末支付本息(累计12个月为一期)。
2.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经营范围须具备融资租赁业务)
注: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截至2017年3月*日,经 “信用中国”网站()、“信用辽宁”网站()失信黑名单、“信用大连”()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示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3.经检察机关查询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加本次招标。
其他要求:
1.投标人只有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并且与招标人没有隶属关系才可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2.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与投标;投标人之间不应存在任何授权关系。如有此类情况,则只接受先报名的投标人。
4.投标人必须是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并向招标代理购买招标文件且登记备案。未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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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或未向招标代理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及招标代理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说明
1.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2.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⑵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⑶提供本企业及所供产品制造企业为中小企业的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本年度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明。
3.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4.投标人报价产品是小微企业制造的,其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中: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报价计算。
5.中小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
二、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构成
1.招标文件包括:
投标邀请函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第三章 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1 开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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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评标办法
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项目任务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将被拒绝。
(二)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要求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期七(7)天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或传真)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三)招标文件的修改
1.在投标截止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可依法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或传真)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的机构回函确认。
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可依法延长投标截止期,但至少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三(3)天前通知,并以书面形式(或传真)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投标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均应使用中文。
(二)投标文件构成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投标函;
2.资格证明文件;
3.售后服务保障;
4.其他;
5.投标人需说明的其他问题;
6.开标一览表(要求单独密封)。
(三)投标函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格式和投标报价表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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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应是为实现合同目的所涉及的所有费用。
2.所报利率需保留小数点后肆位。
(五)投标货币
投标报价采用人民币报价。
(六)证明投标人资格合格的文件
1.投标人为中小企业的可出具《中小企业声明书》(格式见附表5)。
2.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3.投标人提交的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人满意。
(1)投标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
(2)投标人应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中对所提供的货物所承担的所有义务。
4.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并提交 “资格证明文件”。
(七)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应提交900万元人民币作为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支票、电汇、汇票、银行保函、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格式见附件4)等形式中的一种(支票或汇票必须为投标人企业的支票或汇票)。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致使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时可从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3.投标保证金可以是支票、电汇、汇票、银行保函、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格式见附件4)等形式中的一种(支票或汇票必须为投标人企业的支票或汇票)。
4.在开标时,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息)。
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息)。
7.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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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弄虚作假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骗取中标的;
(2)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3)因中标人过错被废除授标;
(4)中标人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严重损害招标人利益的情形。
8.保证金递交时间及地点: 投标人须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项中规定的时间及地点提交投标保证金。
(八)投标有效期
1.所有投标应从开标之日起,90个日历日计算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代理人可征得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如传真等)。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代理人的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要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九)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正本1份和副本7份,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当正本和副本不符时,以正本为准。
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加盖投标单位的行政公章(加盖投标单位的财务章、投标专用章或其他业务章视为无效投标)。
3.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使用永不褪色的墨水工整书写或打印。
4.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和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一)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投标文件须按以下要求装袋密封:
投标文件正、副本需封装在同一密封袋内。封口处应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是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字和投标人的公章。封皮上写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并注明“开标截止2017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开封”字样。
2.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封装和标记,招标代理人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人将予以拒绝,并退给投标人。
3.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必须将开标一览表按要求单独封装和标记,并在信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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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递交。
(二)投标截止时间
1.招标代理人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开标时间。
2.招标代理人可以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依法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三)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代理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这种修改或撤销通知,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交给招标代理人,该通知须有经正式授权的投标方代理人的签字。
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及补充。
五、开标与评标
(一)开标
1. 招标代理人将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七项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
2.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
3.开标时,招标代理人将会同投标人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
进行密封和标记并同时在密封检查表上签字确认。
4.开标时,招标代理人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折扣、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只有在开标时唱出的折扣,评标时才能考虑。
5.招标代理人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须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1.本项目招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 评标委员会由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的代表和随机抽取的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具有专业经济、技术资格的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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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三)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1.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候选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2.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人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的任何尝试,可能导致该投标人的投标被废除。
(四)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寻求或允许对投标价格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五)投标文件的审查
1.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是否大体编排有序。
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1)投标文件未密封,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盖章、签署、标注的;
(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
(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原件);
(4)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交纳金额不足的、投标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函格式或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且未注明何者有效的;
(6)融资租赁期限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
(7)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8)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或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的;
(9)有作假行为,提供虚假业绩、获奖证书等证明资料的;
(10)附有不合理的条件的;
(11)投标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
(12)资格性审查表或符合性审查表不合格的;
(13)经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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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5)投标人报价包括异地培训费用的。
3.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
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5.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和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当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当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当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报价不符时,应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6.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7.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差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正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序。
(六)评标原则及方法:
1.招标文件是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包括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
2.评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
3.对所有投标人的评价、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本项目的评标办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具体评分方法详见附件2。
5.评标委员会将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
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写出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
2.招标人有权对中标候选人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审查确认(包括资质、业绩等),如发现舞弊行为,即依法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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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标代理人将评标情况形成书面评标报告,送至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查。
(八)定标
中标的标准
1.评标委员会将推荐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将依据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确定中标人;
2.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融资服务。
六、授予合同
(一)合同授予标准
招标人应将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能够圆满地履行合同义务的中标候选人。
(二)资格后审
1.如果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对中标候选人履行合同能力进行确认,可以进行资格后审,包括实地考察或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果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资格后审后认为其无履行合同能力,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复会审议。
2.上述审查将考虑中标候选人的财务、技术能力并基于中标候选人按规定提供的资格审查的证明文件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和合适的其他资料。
3.如果有必要,招标人可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技术询问,或对其所选货物、竣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4.招标人还可以对中标候选人同类项目有关价格进行考察。如果在质量和服务要求相同的不同项目中,相同的货物价格偏差很大,招标人有权利质疑和询问,并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复会审议。
5.如果中标候选人被确认为无能力履行合同,将被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6.在中标候选人被确认为无能力履行合同,并被取消其中标人资格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将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由招标人重新组织采购。
(三)中标通知书
1.招标代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交招标、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有关文件资料、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备案资料,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发放“中标通知书”。
2.中标通知书经备案后,招标代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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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中标公告详见《大连市政府采购网》。
(四)签订合同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当按有关规定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等文件均为该书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如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间内签订书面合同,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招标代理人服务费
1.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须向大连中招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缴纳代理服务费。
2.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服务类型
费 率
中选金额(万元)
100以下
100--500
500--1000
1000--5000
5000-10000
10000-100000
1000000以上
1.5%
1.1%
0.8%
0.5%
0.25%
0.05%
0.01%
1.5%
0.8%
0.45%
0.25%
0.1%
0.05%
0.01%
1.0%
0.7%
0.55%
0.35%
0.2%
0.05%
0.01%
货物采购 服务采购 工程采购
注: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货物采购代理业务中
选金额为2000万元,计算采购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500-100)万元×1.1%=4.4万元
(1000-500)万元×0.8%=4万元
(2000-1000)万元×0.5%=5万元
合计收费=1.5十4.4+4+5=1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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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采购按服务采购标准收取,中选金额按照供应商最终所报利息总额参与计算。
(六)其他注意事项:
1.投标人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2.投标人应遵守我国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条例,不得违反;
3.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报价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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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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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合 同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第二条 租赁物
第三条 租赁物的购买与交付
第四条 陈述与保证
第五条 租赁物的质量瑕疵
第六条 租赁期限和租金
第七条 租赁手续费和租赁保证金
第八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
第九条 租赁物的占有、使用、维修和保养
第十条 租赁物的灭失及毁损
第十一条 租赁物的保险
第十二条 违约及救济
第十三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第十四条 重大变故的处理
第十五条 租赁期限届满的选择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第十八条 本合同的生效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在法律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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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1.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合同”指构成本项融资租赁交易的合同正文、各租赁附表、附件。
(2)“租赁物”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由甲方向乙方购买并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运输设备(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租赁物清单》),连同其所有替换物、部件、附加件、零件和更新件。
(3)“租金”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
(4)“租金支付日”是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期租金之日。
(5)“合同期限”是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6)“租赁期限”是指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期间。
(7)“起租日”是指甲方向乙方计收租金的起始日。
(8)“违约事件”是指本合同所规定的违约事件或情形。
(9)“全损”是指租赁物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包括导致按全损进行保险赔偿的租赁物的任何损坏。
(10)“保险”是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所办理和持有的有关租赁物的所有保险。
(11)“保险金”是指任何保险项下的保险人赔付的保险款项。
(12)“提前终止补偿金”是指甲乙双方约定的当出现本合同规定的情况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的款项。提前终止补偿金=剩余租赁成本×0.3%。
(13)“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不时规定和发布的基准贷款年利率。
(14)“工作日”是指在中国的商业银行对外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日子,包括中国政府临时规定商业银行应该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日子(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除前述情况以外的星期六、星期天)。
(15)“关联方”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二章的规定与甲方或乙方构成关联方的企业。
(16)“原供货人”指根据原供货合同约定应当向乙方履行供货义务的供货方、施工方或建造方等,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商、代理商、经销商或者负责对租赁物所涉及项目进行采购、设计、施工等的总承包方或承包方。
(17)“原供货合同”指乙方为取得租赁物而签署的购买合同、建造合同、施工合同等,包括该等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协议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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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释义
(1)本合同中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使用,并不构成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条件的组成部分,也不应用于对本合同的解释。
(2)本合同所提及的任何政府机构包括该政府机构拥有或控制的任何部门或其分支机构。
(3)“授权”包括任何及一切批准、同意、许可、执照、注册登记等。
(4)本合同中提及的任何法律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均应被解释为包括该等法律文件经不时修订、延展、重新颁布或整理的内容,以及依据该等法律文件而制定的其他法律或其他法律文件。
(5)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甲方和乙方应被解释为包括他们各自的承继者和其根据交易文件所允许的受让人。
(6)“税款”包括由税务或其他管理机构当前或今后征收、扣缴、审定的各种性质的税赋、收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罚款、罚金等。
(7)本合同项下的租金、留购价款均为含税价款。
第二条 租赁物
租赁物是指《租赁物清单》(见附件一)中载明的运输设备(以下简称“租赁物”)。
第三条 租赁物的购买与交付
1.乙方以筹措资金为目的,将其拥有真实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租赁物转让给甲方,再由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根据乙方上述目的受让乙方转让给甲方的租赁物并出租给乙方使用。
2.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提交以下资料及文件:
(1)租赁物原供货合同、销售发票复印件;
(2)租赁物保险凭证复印件(如有);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租赁物的购买价款为:人民币 (小写: 元)。乙方应根据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甲方所支付的租赁物购买价款,保证不违法、违规使用。
4.甲方应在下列条件得以全部满足后____个工作日内,将租赁物购买价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1)为实现本合同之目的,甲、乙双方之间或与其他方已签署完毕相关合同及其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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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文件,且该等合同及文件已合法生效;
(2)甲方已收到乙方提交的本条第2款规定的所有资料、文件;
(3)甲方已收到乙方提交的其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进行本合同项下融资租赁交易的有效决议;
(4)本合同规定的保险已生效且甲方已收到本合同要求的相关保险凭证复印件;
(5)截至甲方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乙方在本合同及甲乙双方签订的任何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或虽发生违约事件但已协商处理完毕;
乙方指定如下账户收取租赁物购买价款:
开户行:
户名:
银行账号:
双方一致确认,本款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仅为甲方的利益而设置,甲方可视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在付款前放弃部分付款条件。
5.鉴于本合同属售后回租合同,租赁物原由乙方所有,且一直由乙方占有和保管,甲方不承担向乙方交付租赁物的义务。甲方按照本条第4款约定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租赁物所有权自乙方转移至甲方,且甲方为该等租赁物的唯一所有权人。
6.甲、乙双方确认,如为了满足运营的需要租赁物被登记于乙方名下,此等登记仅为方便乙方对租赁物的运营之需,并不实际表明在相关机关登记的登记人为租赁物的实际所有权人,无论以何人名义办理车辆登记以及运营手续,在租赁物的所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转让给乙方之前,甲方均为租赁物的唯一所有权人,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甲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7.本合同期限内,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变更或我国政府有关税种、税目、税率变更等因素,使得以本合同为基础的交易发生变化而给甲方增加额外税费的(包括但不限于各级管理机构对租赁物所有权人征收的相关税费),该等税费由双方进行协商并解决增加税负的承担问题。
8.由于乙方与原供货人或第三人发生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法院、仲裁或其他第三方机构要求甲方参加该等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甲方因参加该等程序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由于甲方与第三人发生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法院、仲裁或其他第三方机构要求乙方参加该等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如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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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义务,乙方因参加该等程序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是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金融租赁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甲方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内部措施,其签署本合同的代表系经正当授权签署本合同并以本合同约束甲方。
(3)鉴于租赁物由乙方自主取得且在转让给甲方前一直由乙方占有和使用,甲方对租赁物的任何状况,包括但不限于适用性、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是否能为乙方取得盈利等,不作任何陈述和保证。
(4)甲方仔细阅读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充分理解各条款含义,签订本合同系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
(5)甲方确认并同意,为实现本合同项下交易之目的,乙方有权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相关系统查询甲方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的信用信息,有权对查询到的信用信息进行打印、保存和使用;甲方承诺按乙方的要求及时签署(和/或促使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签署)相应的授权书。
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是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在向甲方转让租赁物之前,乙方拥有租赁物完整、有效的所有权,并有权向甲方转让租赁物;乙方保证租赁物在转让时不存在被司法或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情形;乙方与其他第三方的任何合同或权利、义务皆不影响本合同执行的有效性。
(3)乙方已取得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内部措施,租赁物所在项目合法并已取得了有关部门的批准,且其签署本合同的代表系经正当授权签署本合同并以本合同约束乙方。
(4)乙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行为均不会与如下规定发生冲突、导致对该等规定的违反或构成不履行该等规定:
a.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乙方的章程或规章制度的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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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其他法律文件或任何中国政府机关或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c.乙方作为一方当事人或受之约束的任何协议或合同的任何规定。
(5)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所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乙方并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没有任何可能对租赁物或乙方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或削弱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能力的悬而未决的诉讼、仲裁、税收或环境索赔、程序、争议、监管或强制执行程序。
(6)在履行完本合同项下义务之前,乙方如进行资产重组、股权并购、合并、分立、关闭、解散、停业、停运、转让、质押、抵押或通过任何方式处置其所有或实质性资产/权利等甲方认为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实现的情形,均需在作出决定前三十(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7)乙方具备使用租赁物的资格,保证租赁物仅用于商业目的,不用于任何消费或家用之目的,并不被废弃或用于任何非法目的。
(8)乙方确认并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所涉项目未来收益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9)乙方确认并同意,在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债权未获得全部清偿之前,乙方不得向其股东分红。
(10)乙方仔细阅读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充分理解各条款含义,签订本合同系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乙方认可本合同中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甲方已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其注意并对该条款进行了说明。
(11)乙方确认并同意,即使在双方签订的任何合同中有限制或禁止披露乙方、本合同及相关文件或租赁物相关信息的条款,均不得影响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自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在内的相关登记系统进行登记的权利。
(12)乙方确认并同意,为实现本合同项下交易之目的,甲方有权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相关系统查询乙方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的信用信息,有权对查询到的信用信息进行打印、保存和使用;乙方承诺按甲方的要求及时签署(和/或促使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签署)相应的授权书。
(13)乙方确认并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对甲方的义务是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乙方保证不会因租赁物质量有瑕疵、租赁物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或任何其他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而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正常履行。
(1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保证不以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或本合同租赁物所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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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为标的开展除本交易外的使乙方产生长期负债的融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贷款、以签订多个短期融资合同为形式的变相的长期负债。
(15)乙方承诺并确认,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中所称的有形动产。
第五条 租赁物的质量瑕疵
1.租赁物在本合同期限内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问题,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且不得因此免除乙方按期足额支付租金的义务和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2.鉴于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以前已自主选择租赁物及原供货人,并自行与原供货人就租赁物型号、规格和规范、主要性能、工艺、材料、合同价格及付款方法、质量保证、争议解决、合同签署与生效等原供货合同中的全部条款达成一致且已取得租赁物完整所有权、占有租赁物,因此乙方对自己的选择和决定承担全部责任。如原供货人所交货物的品质规格、技术性能和数量等条件不符合原供货合同的规定,或租赁物在上述合同品质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直接向原供货人提出索赔,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提供一定的协助;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额赔偿或补偿;索赔的结果和费用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但是乙方有义务根据本合同上述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保证甲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以及租赁物在形态、品质方面的完整性。无论乙方是否能够通过索赔得到补偿,也无论索赔是否在进行中,均不影响本合同效力,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义务及其他义务亦不受任何影响。
第六条 租赁期限和租金
1. 租赁期限72个月
2.租金人民币 (小写 元);每期租金为 (小写 元)
3.租赁期限内的平面利率为 %,□ 固定利率 □ 浮动利率。
4.还本付息方式: 等额本息,每期期末支付本息(累计12个月为一期)。
租金支付的具体时间、每期租金额度详见附件2《实际租金支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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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租赁手续费和租赁保证金
1. 本合同项下无租赁手续费。
2. 本合同项下无租赁保证金。
第八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及期满留购
1.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时,甲方即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自甲方向乙方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时起,甲方是租赁物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
为保障甲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甲方办理租赁物或租赁交易相关登记手续。如任何第三方由于非甲方原因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而引起纠纷,概由乙方负责,且乙方应承担甲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且发生此种情形的,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该承担的全部债务、义务和责任。
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得有下列任一可能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
(1)转让、转租、出借或以其它方式处置租赁物;
(2)将租赁物投资或发包给第三方或以租赁物作为合作条件与第三方合作;
(3)将租赁物或租赁物所涉及项目及其他任何与该项目有关的未来收益进行质押,在租赁物上设置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4)将租赁物迁离本合同所记载的使用地点或允许他人使用;
(5)将租赁物用于非法用途;
(6)将租赁物作为乙方承担其民事责任的财产或乙方发生破产时将租赁物纳入乙方破产财产范畴;
(7)其他任何可能侵犯甲方对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
3.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乙方均不得明示或默示自己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或允许任何使他人合理认为乙方为所有权人的事件发生。
4.无论乙方是否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于租赁期限届满时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在租赁期得以租赁物所有人或未来所有人等身份就租赁物签订任何文件或出具任何承诺或为任何其他处分行为。
5.本合同期限内,当出现可能对甲方租赁物所有权造成损害的事件或行为时,乙方有义务立即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以保证甲方的租赁物所有权在形态、品质和权利方面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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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性。如乙方违反本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影响甲方利益的,由乙方予以赔偿。
6.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清偿完毕本合同项下应付给甲方的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若有并经双方或司法裁决确认)的前提下,乙方向甲方支付留购价款后即按“现时现状”留购租赁物,并自动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第九条 租赁物的占有、使用、维修和保养
1.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属于乙方。除乙方违约外,甲方不得干扰乙方对租赁物合法自主的占有和使用,否则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任何第三方由于甲方的原因对租赁物主张任何权利的,概由甲方负责,乙方的使用权并不因此受到影响。
2.乙方应严格按照租赁物使用说明书或操作手册使用租赁物,不得使用不合格人员操作租赁物,且乙方应负责并按照良好的商业上的做法对租赁物和备件进行良好的保管、维修、维护、保养并承担其全部费用,保证租赁物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所有检验、维修、维护、保养和修理的时间作为租赁期限内时间计算。
3.在租赁期限内,若发生租赁物损坏或耗损需要进行修理时,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若需更换租赁物零部件时,乙方必须使用同规格、同型号的或为租赁物而设计的改进型或先进型的零部件代替原部件,以保证该等更换不会降低租赁物的价值。
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维修、维护、保养、检验、修理、更换及租金的支付等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税款均由乙方负担。
5.乙方在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如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自起租日开始,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租赁物的状态,乙方应当配合甲方人员对租赁物进行检查,该等检查、检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其授权人进行现场检查、检验,或要求乙方定期出具关于租赁物现状的书面报告,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所有检查、检验时间应计入租赁期限。在检查期间,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甲方及其人员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除正常维护外,乙方不得停止使用租赁物;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亦不得通过改变、更换或其他方式减损租赁物的现值或残值、可使用寿命、效用或租赁物初始预设功能。对乙方损害租赁物的任何行为,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有权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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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8.乙方因租赁物使用、维修、保养等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争议,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租金及其他款项的支付义务及其他义务。
9.非因甲方原因发生租赁物脱离乙方占有的情况,乙方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要求返还,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仍应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十条 租赁物的灭失及毁损
1.乙方确认,在本合同期限内,无论乙方是否占有租赁物,乙方均承担租赁物灭失和毁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范围内的风险或其他未投保风险。
2.若租赁物发生毁损而未达到全损程度,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并授权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在该等处理期间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义务及其他义务不受任何影响:
(1)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可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经甲方认可的与租赁物同等状态、性能、质量和价值的物件。
甲方作出选择并通知乙方后,乙方需在甲方通知后的、经甲方认可的合理期限内完成租赁物的复原、修理或更换,使租赁物处于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更换后的物件立即自动无偿成为甲方所有的财产及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乙方对甲方的所有权不持任何异议,同时有义务保证甲方对该等更换后的物件所享有的权利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影响,并且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义务亦不受任何影响。乙方应自负费用提供更换后的租赁物的相关证明文件,协助办理租赁物所有权登记或变更手续等(如需)。更换后,已毁损的租赁物按“现时现状”自动转归乙方所有,并由乙方自费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3.若租赁物中的全部或部分设备全损或灭失,则甲方可选择终止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或者选择由乙方自费替换与该等全损/灭失设备在质量、价值且使用寿命上不低于原租赁物并经甲方认可的设备,乙方放弃根据任何法律法规享有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享有的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1)若甲方选择终止本合同项下的租赁,且乙方能够证明该等毁损、灭失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无论保险公司是否支付保险金,乙方均应立即支付甲方下列各款项总额:
①截至该等终止日的全部已到期未付租金和违约金;
②全部未到期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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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留购价款;
乙方在支付上述全部款项后,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终止。
运输设备全损而未灭失的,其所有权按“现时现状”自动转归乙方,处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如果甲方以任何形式收到的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金)已经达到本款上述所有款项之和,则超出部分归乙方所有。
如乙方不能证明该等毁损、灭失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选择终止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的,可采取本合同第十二条第4款约定的措施。
(2)若甲方选择乙方自费替换在质量、价值且使用寿命上不低于原租赁物并经甲方认可的运输设备,则该等替换运输设备自动无偿成为甲方所有的财产及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本合同项下租赁继续进行且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不受任何影响。
第十一条 租赁物的保险
1.乙方应于起租日前自负费用向保险公司办妥租赁物应有的保险,保险种类应至少包括:交强险以及国家或地方规定必须购买的险种(不含财产险)。并使之在本合同期限内持续有效,乙方应在每次保险到期前十(10)个工作日办妥相应保险的续保事项。保险合同中应约定乙方承担被保险人的全部义务,甲方享有保险金的请求及接受权,但不承担其他相关义务。如租赁物转让前乙方已经投保了本合同约定的险种,可以不变更保险公司。
若乙方拒不履行前述义务的,甲方有权自行投保或续保,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自收到保险费用明细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将保费及相应费用足额付至甲方账户。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不得擅自退保,取消或变更保险单中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险种、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以及第一受益人等,也不得转让保险权益。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应的保险费支付单据和凭证(复印件)。
3.非因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无保险或任何保险失效的,乙方应赔付甲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并重新投保。
4.对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修理或更换,乙方亦应负责和安排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5.保险金由乙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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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所有义务、责任不受保险无效、失效、保险事故、保险赔付的影响,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租金及其他款项的支付义务和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违约及救济
1.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应付租金,乙方应就逾期未付款项按日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2.本合同期限内,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向甲方表示其将不履行本合同,或者甲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乙方又未补充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或补充提供的履约担保不足以保证本合同履行的,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预期违约。
3.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任一种情形发生时,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根本违约:
(1)乙方连续两期或累计三期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到期租金,或者累计未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偿还甲方垫付的款项)的总和达到两期租金的金额;
(2)甲方向乙方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的条件未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五(15)个日历日内全部满足;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转让、转租、出借、抵押、允许他人使用租赁物,或将租赁物投资给第三方、迁离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地点,或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的其他约定,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十五(15)个日历日内仍未采取措施纠正;
(4)甲方未取得租赁物完整所有权或在本合同期限内丧失租赁物所有权的,但乙方能够证明由甲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5)乙方向甲方做的任何陈述、保证或其他书面声明(包括财务报表)、提供的任何文件或资料,被证明是虚假的或存在瑕疵或违反该等陈述、保证或声明的;
(6)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投保、续保、理赔等与保险相关的义务;
(7)乙方怠于履行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合理使用、维护、保养、更换租赁物,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十五(15)个日历日内仍未采取措施纠正;
(8)乙方未完全或未适当履行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修理、更换租赁物、支付相关款项的义务;
(9)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更换的租赁物权利有瑕疵,导致甲方未取得所更换的租赁物完整、无瑕疵的所有权,或更换的租赁物有质量瑕疵的;
(10)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或与甲方所签订的其他合同的行为,经甲方首次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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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十五(15)个日历日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
(11)乙方有其他严重损害租赁物和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4.若乙方发生预期违约或根本违约,甲方除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外,还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乙方追索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付的所有到期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全部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以及本合同相关的应付款项;
(2)终止本合同,取回租赁物件,要求乙方支付所有到期未付租金、逾期利息,租赁成本、违约金以及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应付款项;
(3)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救济方式。
5.甲方选择采取本条第4款第(2)项措施的,乙方应予配合:
(1)甲方要求乙方返还租赁物的,乙方应自负费用对租赁物进行运输准备和充分防护,并将租赁物以及所有相关的手册、文件和记录运送至甲方所在地;或如甲方发出指示,在运费和保险费已付情况下,将租赁物以及所有相关的手册、文件和记录运送至甲方指定的中国境内的地点,并使租赁物在归还时具有与交付时相同的状态以及正常工作状态,但合理磨损和正常损耗除外。
(2)甲方选择自己取回租赁物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可以直接进入租赁物所在地立即占有并转移租赁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届时乙方不得有任何阻挠行为或对甲方的取回设置任何障碍。
因甲方取回租赁物而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乙方的添附物、造成乙方停运等,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如租赁物由甲方取回或由乙方返还,甲方有权根据租赁物收回时的状况通过销售、再租赁或其他方式自行处理租赁物,并且乙方遗留在租赁物内的任何物品,均视为乙方放弃的物品,乙方同意并确认甲方享有充分的权利自行确定租赁物处理方式和处理所得价款。
7.对于租赁物处理所得价款,甲方有权按如下顺序支付:
(1)甲方因取回、转移、保管、修理、处理租赁物或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税款(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取回或由乙方返还租赁物时,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的税款)及相关费用;
(2)乙方所有应支付的违约金、到期未付租金、全部未到期租金以及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3)其他任何乙方应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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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处理租赁物所得价款不足支付甲方的上述款项,乙方仍应就不足部分进行赔偿;若有剩余,则归乙方所有。
8.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购置款,每延迟一日,需向乙方按日支付逾期未付款的万分之八违约金。
第十三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1.本合同期限内,甲方有权将本合同赋予甲方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的义务除外)转让给第三方,有权将本合同赋予甲方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质押给第三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向乙方收取款项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所应收取的款项设定应收账款质押等处分行为,有权将租赁物转让、抵押给第三方。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将租赁物转让、质押或抵押等上述行为需与乙方协商,并经乙方同意。甲方的上述转让、质押或抵押等行为不得损害乙方利益,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甲方上述转让、抵押租赁物的权利的行使不应影响乙方依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在租赁期限届满时留购租赁物,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2.本合同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质押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重大变故的处理
1.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如发生或可能发生下列情况,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发生关闭、解散、停业、停运、减资、分立、进入破产程序等变更情况或者乙方停止经营任何主要部分的业务、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乙方经济/财务状况发生实质性恶化;
(2)乙方进行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合并、质押或转让其所有或实质性资产/权利等甲方认为有可能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正常履行的行为;
(3)非因甲方原因,租赁物被冻结、扣留、留置、执行、查封或出现其他影响租赁物正常运营的情况;
(4)乙方以非正常及违反公平原则出售、转移、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其业务或资产,或者乙方的财产或权利的全部或任何实质部分被没收、扣押、征用、查封、强制执行或被剥夺,或可能导致乙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其他情形;
(5)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任何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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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到合同债务正常履行的重大事项。
乙方未按照本条规定通知甲方,并不影响甲方自行获知情况,但乙方应对因时间延误而对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主要营业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公司类型、公司章程等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但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3.当乙方使用租赁物或租赁物所涉及的项目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乙方应立即终止使用租赁物并书面通知甲方该等情形,并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予以完全纠正,否则,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4款及其他条款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1)租赁物所涉及的项目违反国家产业政策;
(2)租赁物的使用存在违反法律规范中强制性或限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本合同期限内租赁物被政府部门征用或由于租赁物被政府部门强制买进或所有权被政府部门征收导致甲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被剥夺(以下简称“征收”)的,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在自行获知情况后立即终止本合同项下租赁,并要求乙方立即支付下列各款项总额,同时乙方应对因时间延误而对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截至该等终止日的全部已到期未付租金和违约金;
(2)全部未到期租金的本金部分;
(3)留购价款;
(4)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所有应付款项(若有并经双方或司法裁决确认)。
5.本合同期限内租赁物被政府部门征用的,乙方按照本条第4款规定通知甲方后,甲方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立即终止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并要求乙方立即支付本条第4款项下的全部款项,或者给予乙方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支付租金及其他义务;如宽限期届满征用情形未消失的,本合同项下的租赁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终止。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终止的,乙方应立即支付本条第4款规定的全部款项,租赁物所有权按“现时现状”自动转归乙方,处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6.本合同期限内租赁物被政府部门征收,乙方按照本条第4款规定通知甲方后,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并要求乙方立即支付本条第4款规定的全部款项。
7.政府部门征用或征收而支付的任何形式的补偿款或因此支付的对价应首先支付给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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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该等对价与本条第4款规定的全部款项之间的差额部分应由乙方补足;若乙方已向甲方支付本条第4款全部款项,则该等补偿款或征收/征用对价归乙方所有。
8.本合同期限内,若有关政府、司法部门对融资租赁等法律、政策、解释发生变化并会影响到本合同的正常执行,双方当事人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相关条款。
第十五条 租赁期限届满的选择
1.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清偿完毕本合同项下应付给甲方的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若有并经双方或司法裁决确认)的前提下,乙方向甲方支付留购价款后按“现时现状”留购租赁物,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留购价款为人民币 整(小写:¥ 元)。由于乙方一直占有、使用租赁物,甲方对届时租赁物的性能和状况不作任何声明和保证。
2.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乙方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书》等,因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所产生的相关税款、费用(如有)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一方无法合理控制、阻止并妨碍该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其它自然灾害或战争等。
2.发生不可抗力,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其他方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向其他方提供有关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详情报告及相关证明。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寻求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最大努力尽量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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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合同的生效和变更
1.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所有条款,而且均已就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说明,并非一方格式条款;本合同内容不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后生效。
3.对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该等修改、变更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订立书面补充合同,除另有约定外,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合同与本合同的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4.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5.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力,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任何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力均不受影响。届时双方当事人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成为非法、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力的条款。
6.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任何一方行使其中的部分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依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可以行使的其他任何权利。除非一方书面表示不行使、部分不行使任何权利,否则均不构成对其所享有的权利的放弃;即使一方书面表示延期行使其他权利,也不影响和妨碍其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
7.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招标人、投标人各执两份,招标代理机构及大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大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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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本合同仅作为甲乙双方拟订合同时的参考样本。
注:如行业内有合同范本,可使用行业内的合同范本签订。合同签订时,采购人与中选供应商可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合同不得有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背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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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用户需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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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需求书
一、项目内容:300台比亚迪纯电动车融资租赁机构采购(12米级纯电动车264台,10米级纯电动车36台)
二、融资额度:47100万元
三、融资期限:6年
四、融资租赁方式:售后回租
五、项目要求:
(一)承租人不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保证金;
(二)承租人不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手续费;
(三)本项目不设担保机构;
(四)还本付息方式:等额本息,每期期末支付本息(累计12个月为一期);
(五)融资租赁的比亚迪纯电动车必须是满足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2015年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的所有条款(附2015年11月5日购销合同、2015年12月31日购销合同),大连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开具的购车发票名头为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
(六)融资租赁公司能够按照我方支付的租息开具足额的增值税发票;
(七)融资租赁期间内,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应拥有对租赁物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八)保险理赔金支付至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与保险有关事项及保险费用由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
(九)车辆正常修理成本由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所有与车辆维修有关事项由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
(十)租赁期届满,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可按车辆的“现实现状”留购,留购价格为人民币1元/辆。
注:本项目需求及技术规格部分提出的各项功能要求和技术指标是对本项目的最基本要求,并未对一切细节做出全部详细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供应商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均应不低于报价时已颁布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或相应的国际标准的有关条文。使用最新的专利和保密专利需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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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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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函格式
致:大连中招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招标项目名称、包号)(招标编号),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
完全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决定投标本项目,据此我方承诺如下:
1.我方承诺,我方完全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须满足的特定条件。
2.投标报价为 %(平面利率)。
注:(1)平面利率=利息总额(包括且不限于招标代理费等其他一切费用)÷本金÷年限。
(2)租赁利率为固定利率,利率不随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同比例调整。
3.我方已仔细研究并完全理解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附件等相关资料)规定的内容,并承诺在发生争议时,不会以对招标文件存在误解、不明为由,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行使任何法律上的抗辩权。
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 90 个日历日。
5.融资租赁期限: 。
6.我方已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了投标保证金,并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当发生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时,我方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被退还。
7.我方承诺投标文件及所有提供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由于我方提供的资料不实而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给其他投标人及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我方同意无条件予以赔偿。
8.我方投标文件、你方的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组成部分,若招标文件存在要求,而投标文件没有拒绝亦没有涉及的情形下,我方接受招标文件的有关约束,并同意将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要求作为投标人合同义务的组成部分。
9.我方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公章
日期
注:1、本格式文件内容不得擅自删改。
2、投标人代表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
3、投标人公章必须是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
4、不得使用其他印章或电子制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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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报价表
项 目 基本内容 报价
平面利率 %
每期租金金额 万元人民币
利息总额 万元人民币
租金总额
注:
万元人民币
1.平面利率=利息总额(包括且不限于招标代理费等其他一切费用)÷本金÷年限;
2.需在基本内容中写出计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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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证明文件
(以下文件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一)、资格证明文件装订顺序: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见附表1);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其它证明文件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表2)
2、项目方案(格式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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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为我方委托代理人,参加政府 (项目名称、包号)
(项目编号)的投标活动,并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此次投标有关的事宜。在此次投标过程中,本公司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本授权书有效期与本公司投标文件中标注的投标有效期相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
投标人公章
注:1、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
2、法定代表人盖章和投标人公章,必须是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
3、不得使用其他印章或电子制版签名。
兹授权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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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公司名称: 电话号码:
(2)地 址: 传 真:
(3)注册资金: 经济性质:
(4)公司经营及资金状况:
(5)公司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 地 址:
(6)营业注册执照号:
(7)其他说明:
我/我们声明以上所述是正确无误的,您有权进行您认为必要的所有调查。
日期:
投标人签名: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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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投标人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另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本年度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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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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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标人需说明的其它问题
投标人可提出补充建议或说明,提出比招标文件的需求要求更合理的建议方案,同时应说明对平面利率方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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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开 标 一 览 表
项目名称: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比亚迪纯电动车融资租赁机构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ZZCG2017-002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投标总报价
(平面利率)
融资期限
% 6年
总报价(大写)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注: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然后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递交。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如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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