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9日发(作者:amg cla45)

鞍山神州准新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朱赛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4

【案件字号】(2020)辽03民终12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郭盈马宁

【审理法官】王郭盈马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鞍山神州准新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朱赛男;刘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海城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林立芳

【当事人】鞍山神州准新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朱赛男刘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城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林立芳

【当事人-个人】朱赛男刘崇林立芳

【当事人-公司】鞍山神州准新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

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郭健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孙丹辽宁杜泽律师

事务所;包海燕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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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刘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郭健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孙丹辽宁杜泽律师事

务所包海燕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超郭健孙丹包海燕

【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辽宁杜泽律师事务所辽宁弘扬律师

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鞍山神州准新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朱赛男;刘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林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查明基本事实不清。为查明案件事实,应追加曹明博等相

关被告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进而认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民事诉讼证据是人民法院

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应坚决制止提供虚假诉讼材料,实现

不法目的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证据罚款拘留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查明基本事实不清。具体如下: 一、程序

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

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

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

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鞍山神州准新车二手车经营有限

公司称其已于2019年4月将肇事车辆出卖给了案外人曹明博,故本起交通事故应当由受让人

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案外人曹明博对于买卖事实亦予以认可,称该肇事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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