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5日发(作者:奔腾汽车报价及图片大全)

沈崇铨涉嫌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绍越农(动监)罚决[2022]第14号)

【主题分类】农林渔牧疫情防控

【发文案号】绍越农(动监)罚决[2022]第1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35183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35183000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332773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351836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351836100

【处罚日期】2022.05.31

【处罚机关类型】农业农村部/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绍兴市

【处罚对象】沈崇铨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8:21

处罚名称 沈崇铨涉嫌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行政处罚决绍越农(动监)罚决[2022]第14号

定书文号

被处罚对象 沈崇铨

处罚结果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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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动监)罚决[2022]第 14 号

当事人:沈崇铨,男,***,出生日期 1985 年 11 月 4 日,身份

证号码 30*************0**2,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0*************0 37

号。

当事人沈崇铨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

查,现查明:沈崇铨存在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4 月 5

日下午18时20分执法人员接到绍兴市天天肉食品有限公司驻场官方

兽医举报,待宰圈发现一头生猪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于

20 时到达现场后,由当事人沈崇铨陪同勘验。运送生猪车辆为一辆

银色五菱牌小型货车车,车牌号浙 DZ27G6,车辆为沈崇铨所有;车

上生猪一头,有耳标,货主沈崇铨无法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

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

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

检疫标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 1 份;2、现场

检查(勘验)笔录 1 份;3、书证: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复印件 2 张;

4、物证:运输车辆照片复印件 1 张;5、物证:生猪照片复印件 2 张。

基于以上事实和依据,本机关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向沈崇铨送达

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动监)罚先告[2022]第 14 号)和

责令整改通知书(***(动监)责改[2022]第 14 号)、并告知本

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时间期满,当事人未作出陈述申辩申请。

本机关认为沈崇铨存在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同

时,鉴于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依据***农业农村部第

180 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

四款“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

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

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四)只规定最高

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

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

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经

综合考量,本机关对沈崇铨的违法行为认定为从轻情节。

本机关认为:沈崇铨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

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

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

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

即停止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生命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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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罚款 350 元,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户名:绍兴市越城区非

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2********************1,***:***银

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 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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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绍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

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

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2022-05-31

【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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