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5日发(作者:奔腾汽车报价及图片大全)
沈崇铨涉嫌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绍越农(动监)罚决[2022]第14号)
【主题分类】农林渔牧疫情防控
【发文案号】绍越农(动监)罚决[2022]第1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35183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35183000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332773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351836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351836100
【处罚日期】2022.05.31
【处罚机关类型】农业农村部/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绍兴市
【处罚对象】沈崇铨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8:21
处罚名称 沈崇铨涉嫌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行政处罚决绍越农(动监)罚决[2022]第14号
定书文号
被处罚对象 沈崇铨
处罚结果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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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动监)罚决[2022]第 14 号
当事人:沈崇铨,男,***,出生日期 1985 年 11 月 4 日,身份
证号码 30*************0**2,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0*************0 37
号。
当事人沈崇铨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
查,现查明:沈崇铨存在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4 月 5
日下午18时20分执法人员接到绍兴市天天肉食品有限公司驻场官方
兽医举报,待宰圈发现一头生猪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于
20 时到达现场后,由当事人沈崇铨陪同勘验。运送生猪车辆为一辆
银色五菱牌小型货车车,车牌号浙 DZ27G6,车辆为沈崇铨所有;车
上生猪一头,有耳标,货主沈崇铨无法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
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
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
检疫标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 1 份;2、现场
检查(勘验)笔录 1 份;3、书证: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复印件 2 张;
4、物证:运输车辆照片复印件 1 张;5、物证:生猪照片复印件 2 张。
基于以上事实和依据,本机关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向沈崇铨送达
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动监)罚先告[2022]第 14 号)和
责令整改通知书(***(动监)责改[2022]第 14 号)、并告知本
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时间期满,当事人未作出陈述申辩申请。
本机关认为沈崇铨存在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同
时,鉴于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依据***农业农村部第
180 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
四款“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
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
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四)只规定最高
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
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
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经
综合考量,本机关对沈崇铨的违法行为认定为从轻情节。
本机关认为:沈崇铨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
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
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
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
即停止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生命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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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罚款 350 元,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户名:绍兴市越城区非
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2********************1,***:***银
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 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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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绍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
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
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2022-05-31
【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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