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5日发(作者:朗逸汽车价格及图片 新款)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212、专利期限的计算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制度中的期限,分为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但在计算期限的方法上,无论是法定期限还是指定期限均是相同的。概括起来,专利期限的计算有如下特点:

1、各种期限在计算时,第一日不计算在内。细则第5条规定,在计算相关专利期限时,“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如细则95条1款规定,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缴纳申请费。假如申请日是7月1日,应当从7月2日开始计算2个月。假如由于邮局的原因,收到受理通知书晚了,如申请人在9月6日才收到受理通知书,已经不可能从申请日起2个月内缴纳申请费了,则应当从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缴纳申请费。计算15天应当从9月7日开始,算上9月7日,到9月21日正好是15天,即9月21日是缴费的最后一天。

2、以年或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如上述申请日为9月1日,应当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缴费申请费。申请日是9月1日,对应两个月后的日子是11月1日,即11月1日是缴纳申请费的最后一天。但是,“对应日”的计算方法,与细则规定的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是否有矛盾呢?没有矛盾,“对应日”的计算方法,已经将第一日排除在外了。如申请日是9月1日,如果我们不用“对应日”计算,而是从第二天开始计算,即应当从9月2日起算二个月。而从9月2日起算2个月,最后一日仍然是11月1日,而不应当是11月2日,否则就多了一天了。

3、以年或月计算的,最后一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天为期限届满日。细则第5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大月”和“小月”的问题。如申请日是7月31日,而两个月后的9月没有31日,只有30日。此时,就以9月30日为届满日。

4、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如外国优先权的期限是从在先申请日起12个月,如果届满日落入了周六、或者周日,则届满日应当是周一。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外国的期限计算时,届满日一定要以中国的日历为准,理由是中国专利法是适用于中国的,不是适用于外国的。如美国和中国有差不多一天的时差,优先权日12个月的届满日,如果对应于美国的日历,则可能发生在中国已经届满,但按美国日历尚未届满的情况。显然,届满日不能适用美国的日历,要适用中国的日历。但起算日仍要适用美国的日历,如在先申请美国申请日是1月1日,显然该1月1日是美国的日期。同一时间在中国可能已经进入1月2日了,但在先申请日仍然是1

月1日。

5、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的,以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这是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7章第2.3节的规定。该规定的意思是,基于节日存在“倒休”的问题,即存在是法定节假日,但不休息。而不是法定节假日而休息的情况。根据该规定,如果届满日落入不休息的法定节假日,一样顺延。如果落入实际休息的非法定节假日,也顺延。这样规定是合理的,原因有两个,一是遇到节日时,“倒休”往往是临时的,尤其是外国申请人事先很难预见的。如某外国人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计划在12个月最后一天向中国提出在后申请,并且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而其按正常日历计算,最后一天在中国是周日,于是其周一向我国提出在后申请。而恰恰该周日我国临时调整“倒休”,即不休息,而周一反倒休息。如果按以前审查指南的规定,则该外国人在周一向中国提出在后申请,基于超过12个月,不能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但按现在的规定,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另一个原因是,专利局自己在事先计算期限、进行期限监视时,也不可能准确料到“倒休”日。因此,现行审查指南规定了两种情况均顺延是正确的。

6、专利权期限届满日不适用“对应日”,也不存在落入节假日顺延的问题。基于专利权的期限的届满日和通常期限的届满日具有不同的含义。通常期限的届满日是要求相对人在该日前完成一定的行为,故存在计算上的“对应日”。另外,也存在落入节假日顺延的问题。而专利权的期限是一个固定的死期限,是不能顺延的。因此,根据指南第5部分第9章第2.1节的规定,专利权期限的计算是包括申请日的。如指南中举例:“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是1999年9月6日,该专利权的期限为1999年9月6日至2009年9月5日,专利权期满终止日为2009年9月6日(遇休假日不顺延)”。从指南所举例来看,专利权期限的计算是包括申请日的,即2009年9月5日是最后一天,9月6日专利权已经终止了。如果不包括申请日,将会造成专利权的期限要多出一天的情况,将违反专利法的规定了。

7、推定送达日落入节假日不顺延。在专利制度中,有两种推定日,一是如果有相反事实,是可以推翻的推定日。如根据专利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这种推定日,如果申请人有相反证据,证明自己是15天后收到的,要以实际收到日为准来计算期限。还有一种推定日,即第4条第5款规定的:“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该推定收到日,无论事实上相对人是否见到公告,也不能推翻。即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视为送达。这两种推定日,如果落入节假日,均不存在顺延的问题。理由是,推定送达日并不是届满日,只有届满日落入节假日才存在顺延的问题。而推定送达日是要求申请人完成某一行为的期限起算日,如审查员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申请人于4个月内提交答复意见。这4个月的期限不是从专利局发文日计算,而是从推定送达日起算。

如1月1日为专利局发文日,计算推定送达日时发文日当天不算,推定送达日为1月16日。如果1月16日落入周日,并不顺延。计算4个月的期限应当是1月16日后的4个月的“对应日”,即应当是5月16日到期,申请人最迟应当在5月16日将答复意见交邮。那么,这种“对应日”的计算方法,是否符合细则规定的第一日不计算在内呢,其实和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事实上并未将1月16日当天计算在内,而相当于从1月17日起计算4个月。这样的计算规则,显然是有利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

8、期限的延长计算。根据细则第6条第4款的规定,只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可以延长,法定期限是不能延长的。另外,根据细则第71条的规定,无效程序中指定的期限是不能延长的。根据指南第5部分第7章第4.2节的规定,“延长的期限不足一个月的,以一个月计算。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对同一通知或者决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笔者认为,期限的延长,也应当采取“对应日”的计算方式,即如果届满日是9月1日,延长一个月时,届满日应当是10月1日,即仍然遵循第一天不算的规则。如果延长后的届满日落入节假日,还应当顺延。即延长后的届满日和原届满日在期限计算上,适用相同的规则。

9、电子申请发文后的期限计算。基于专利申请人可以电子形式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而专利局针对电子申请的发文,也采取电子形式,即通常情况下不采取纸件的形式。此时,专利局电子发文后,也存在期限的计算规则问题。根据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6章第2.3.1节的规定,专利局电子发文仍然适用“自发文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通知和决定之日”。其实电子申请并不存在在途期间问题,为何电子发文也要给15天的在途期间呢?审查指南这样规定有两个原因,一是电子发文并不象纸件发文一样,采用挂号邮寄的形式。而挂号邮寄应当送达当事人手中,或者送达可以接收的人。但电子发文只是将文件发送到申请人的电子接收系统,而申请人何时查看是不确定的。因此,为了弥补这一问题,规定推定15天收到亦是合理的。另一个原因是便于专利局统一进行期限的监视,如果纸件发文加15天,而电子发文不加15天,将造成电子发文的期限监视系统要重新设计,因此,从该角度考虑,电子发文也加15天的“在途”是妥当的。

需要提到的是,在专利制度中,几乎没有以小时计算的期限。只是在专利法中对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是以小时规定的。如法院应当在收到请求书后的48小时作出是否发布禁令的裁定。考虑到此种情况已经进入诉讼法的范畴,期限的计算应当按法院的规定操作。当然,在以小时计算时,不存在顺延的问题,第1个小时是否计算,应当是忽略不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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