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4日发(作者:凯迪拉克内饰图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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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上海莹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559号W-3516室。
被执行人:比尔德巴诗曼(北京)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亮马桥西路6号院7号楼1层109。
被执行人:谭文俊,*,1980年8月6日生,汉族,身份证记载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东进中路66号钱江方洲小区一区。
原告上海莹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比尔德巴诗曼(北京)门窗有限公司、谭文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莹富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比尔德巴诗曼(北京)门窗有限公司、谭文俊支付欠款人民币212,762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比尔德巴诗曼(北京)门窗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实际经营地址不明;被执行人谭文俊户籍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现去向不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谭文俊名下的房产,因并非正式查封且无抵押权,本案无权处置。2022年6月1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向阳
审 判 员 徐 颖
审 判 员 张玉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捷
书 记 员 张 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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